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03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经纬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移动小区门市经纬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昌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金星,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满洲里春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区新区天成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贾春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井琴,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经纬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满洲里春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3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测绘款65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1、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满洲里春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20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满洲里春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3、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满洲里春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满洲里春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地有一处土地(面积:35055.13㎡)已被查封,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满洲里春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3执6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崇镇
审 判 员 杨俊生
人民陪审员 李玮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言发
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法院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