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924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地图院,地址太原市鱼池街9号
法定代表人**副院长
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繁峙县金山铺乡贾家井村乙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地图院和被执行人魏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查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