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105民初2801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鑫图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组织机构代码55280425-0。
法定代表人田吏,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组织机构代码46003197-5。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鑫图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浩特市鑫图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鑫图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鑫图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鑫图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德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