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8858号
原告:洛阳万泰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军屯村八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780YA2Q。
法定代表人:郭庆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美、高梦茹(实习),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玉溪西街10号1幢2-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37438218K。
法定代表人:张战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万泰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万泰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万泰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万泰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1元,由原告洛阳万泰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韩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