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民初2325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欢,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蕾,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玉溪西街10号1幢2-1001。
法定代表人:张战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转,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市水利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负责人:关宇飞,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帆,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洛阳市水利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丽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高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