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

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9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玉溪西街****2-1001。
法定代表人:丹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晖,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生,住青海省湟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宁县抗旱应急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洛宁县兴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炳朝,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磊,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耀,河南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宁县水利局,,住所地河南省洛宁县新兴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祁松波,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磊,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耀,河南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学涛,男,汉族,1974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洛宁县。
原审被告:张会宾,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住河南省义马市。
上诉人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宁县抗旱应急工程建设管理局、洛宁县水利局、王学涛,原审被告张会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8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收取1075元,由上诉人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