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泽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6财保121号
申请人:***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小店镇小店村汝安路与临木路交叉口向南150米。
法定代表人:郭燚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书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玉溪西街10号1幢2-1001。
法定代表人:张战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城关镇滨河路滨河小区南门16号。
负责人:崔康伟。
申请人***泽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名下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账号为9900********中的1226725.00元存款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泽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226725.00元的保函,保函编号为:6220600001911002136”,保证申请保全错误而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泽实业有限公司为了其与被申请人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合同纠纷诉讼后能够顺利执行,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名下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账号为9900********中的1226725.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泽实业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毛海科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翟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