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达测绘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四川信达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毛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504民初2959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7日,住四川省龙马潭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龙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信达测绘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30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四川信达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四川信达测绘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18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