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财保180号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申请人:***,男,1963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法定代表人:付治河,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的豫A×××**号客车予以查封,查封价值20000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的豫A×××**号客车予以查封至南关停车场并由该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价值20000元,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使用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国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