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02民初2459号
原告(被告):***,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原告):河南广生地产评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166号锦祥花园海棠苑3号楼2号。
法定代表人:*秋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师。
关于***诉河南广生地产评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广生公司又向本院起诉***。因***和广生公司均不服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提起诉讼,本院决定并案审理。于2019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赔偿广生公司修车费17900元;2.请求判令***赔偿***和***医疗费8155元;3.请求判令***返还广生公司为其家人垫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和生活用品、慰问品的费用3395元;4.请求判令按照月工资2962.5元计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5、请求判令扣除***治疗“乙肝病毒”的花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0日,***驾驶广生公司的车辆从信阳固始县张广庙镇公司项目部开回焦作,在途径312国道史河桥与固南路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及***和***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的。因***的失责给广生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顺向焦作市解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焦作市解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解劳人仲案字(2019)015号仲裁裁决。广生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收到该裁决书,对该裁决部分不服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支持广生公司的诉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生公司诉请判令***赔偿修车费17900元;赔偿***和***医疗费8155元;返还为***家人垫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和生活用品、慰问品的费用3395元;扣除***治疗“乙肝病毒”的花费等诉讼请求,广生公司的上述诉请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广生地产评估服务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赔偿修车费17900元,赔偿***和***医疗费8155元,返还为***家人垫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和生活用品、慰问品的费用3395元,扣除***治疗“乙肝病毒”的花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