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2执150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水运规划设计研究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916524154F。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兴平。
被执行人:昆明市航务管理局(云南省昆明市地方海事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00431361465F。
住所地:昆明港彰美村货运码头。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水运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昆明市航务管理局(云南省昆明市地方海事局)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112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48093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并于2018年8月24日递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执15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驰原
审判员陈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阮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