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锦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包头市金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昌锦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内0207民初380号之一
原告包头市金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锦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2021年3月15日原告包头市金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金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金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9元、保全费2592元,由原告包头市金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淑玲
书记员  贾方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