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锦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2民初4277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鄢陵县陈化店镇东311国道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706648239Y(4-5)。
法定代表人:杨香莲,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段炎炎,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将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郑州段)绿化工程转包给原告**。2012年10月19日,原告通过开封县建设银行向被告汇去809851元保证金,并按时完成工程,且工程经验收合格。2015年2月16日河南中原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将809851元履约保证金中的560666元汇给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2018年1月20日至2020年12月2日陆续退还223000元,下余337666元至今未退还。2020年1月8日,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将第二期质量保证金902546.95元汇入被告公司账户,被告将其中的700000元返还给原告,下余202546.95元质量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给原告。为此原告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33766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工程验收合格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质量保证金202546.9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于2012年10月1日在许昌鄢陵县签订《***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项目目标责任管理协议》,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落款处发包人为:“***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且印有法定代表人“杨香莲”的印章,故此案本案发包人应当为***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河南省鄢陵县。故本案应由许昌市鄢陵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交的《***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项目目标责任管理协议》复印件五页,从第四页到第五页内容看,显然不是一份合同,且该合同第一页中发包人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页却为“***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故被告以该合同以约定管辖为由申请交由许昌市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莉
审判员 徐咏梅
审判员 王艳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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