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锦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18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58年10月19日,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韩连明,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11日,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许昌锦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鄢陵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韩连明、许昌锦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豫1081民初813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连明、许昌锦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084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连明、许昌锦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款项6084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韩连明、许昌锦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价值相当于6084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艳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