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4民初1891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建安区。
被告:***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店镇311国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