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锦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陈化店镇东311国道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706648239Y。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 上诉人***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21)豫0212民初4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10月1日在鄢陵县签订《***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项目目标责任管理协议》,约定将“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段绿化工程LH2标”分包给被上诉人,本案确因合同产生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鄢陵县,案涉工程所在地在郑州市中牟县。一审法院忽略了因合同纠纷而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仅仅依照原告所在地这一事由进行受理。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系挂靠关系,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因履行挂靠协议发生的争议,本案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项目目标责任管理协议》明显存在前后内容不一致及合同文本不连续的情况,无法认定该协议文本的真实性,本案不能依照该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其住所地在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应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河南省开**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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