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民辖16号
原告:**,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
被告:***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陈化店镇东311国道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706648239Y。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与***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豫0212民初4277号民事裁定,驳回***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2)豫02民辖终1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绣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系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认为,鉴于**与该院一名工作人员系近亲属关系,该院不宜继续审理本案,报请将案件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避免当事人的不必要怀疑,本案不宜由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