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蔚来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槐塘组2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绘蓝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长咀村黎明机电产业园二期1#厂房第1幢1**8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96年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槐塘组230号,
上诉人湖***蔚来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瀚蔚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绘蓝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绘蓝图公司)、***、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5民初3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湘瀚蔚来公司上诉称,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在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该约定无效。本案涉及合同的标的是监利市房屋建筑的测绘和调查,就是为房屋确权而进行的,依法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也就是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依法应移送至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或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受理。
被上诉人智绘蓝图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智绘蓝图公司(甲方)与湘瀚蔚来公司(乙方)在涉案《劳务合同》第九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的管辖协议。本案应当按照管辖协议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合同甲方智绘蓝图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故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智绘蓝图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湘瀚蔚来公司主张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湘瀚蔚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钢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