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常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鲁山县常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23执1842号
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金书院,董事长。
被执行人:鲁山县常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常金和,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金和,男,1952年3月25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常金伟,男,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0年1月3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河南鲁吉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山县常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常金和、常金伟、***、***、河南鲁吉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书的申请执行人基本信息与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内容不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