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九通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4民初350号之二
原告:广元九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经济开发区古梁工业园(原古梁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AQ8LUX8。
法定代表人:张志富。
被告: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坪区江东中路7段47号2层天来豪庭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680430943U。
法定代表人:唐琳斯。
原告广元九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广元九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九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42元,由原告广元九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益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