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303民初1767号
原告: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12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忠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霞,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坪区江东中路7段47号2层天来豪庭1幢。
法定代表人:唐琳斯,职务:总经理。
原告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2022年4月18日,原告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9元,由原告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