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俊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执保190号
申请人:重庆俊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A栋406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78675255A。
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森、房伟,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7段47号2层天来豪庭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680430943U。
法定代表人:唐琳斯。
申请人重庆俊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俊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600万元予以冻结。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250010115000000XXXX)为申请人重庆俊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渝0231民初291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6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王益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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