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龙新执字第2572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经纬测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东兴种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为系列案之一,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70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福建省东兴种猪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东兴种猪有限公司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龙岩市经纬测绘有限公司测绘费25000元的义务。经查明,本院依据(2015)龙新执字第4897号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东兴种猪有限公司处经营的所有猪,因案外人游勇晖以其为上述被查封猪的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尚在审查中;依据(2015)龙新执字第4897号案本院依法向案外人游勇晖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未缴交租金部分即自2017年1月1日起将每月承租租金25000元缴交至本院账户,直至租约到期为止。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25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福 成
审判员 谢 安
审判员 蓝 大 川
书记员 林培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