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经纬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闽0802民初4144号
原告经纬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龙岩新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娘,被告人保龙岩新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纬公司即原龙岩市经纬测绘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人保龙岩新罗支公司投保,是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经纬公司与人保龙岩新罗支公司双方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相应保险合同条款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即经纬公司和人保龙岩分公司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规定,人保龙岩新罗支公司理应对案涉交通事故受害者邱建林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虽案涉闽F×××××号车机动车在事发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属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但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结合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有关数据与本案的具体情况、邱建林的诉请及人保龙岩新罗支公司的抗辩情况,依法对邱建林在本案中的具体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邱建林在龙岩市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24767.81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予以证实,其中根据龙岩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审核,人保龙岩新罗支公司提出对其中非医保费用为5429.8元不承担,对此经纬公司无异议,同意予以扣减,故该项费用确定为19338.01元;2.误工费:经纬公司诉请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前一天为100天合理。同时,根据经纬公司提供的邱建林医疗、生育保险情况可知事发时其缴费基数为2772元/月,故误工工资按此标准计算,故对该项费用确定为9240元(2772元÷30天×100天);3.护理费:邱建林住院16天,经纬公司要求护理费按120元/天计算,未超过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理的工资标准,予以支持。即为1920元(120元/天×16天);4.交通费:交通费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根据邱建林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发生的费用,经纬公司诉请交通费为160元(10元/天×16天),人保龙岩新罗支公司同意支付,予以准许;5.住院伙食补助费:邱建林住院16天,现经纬公司要求且人保龙岩新罗支公司同意住院伙食补助费按20元/天计算,予以确认,即为320元(20元/天×16天);6.营养费:邱建林已构成了十级伤残等级,人保龙岩新罗支公司同意按扣减非医保费用后费用的5%计算且结合经纬公司诉请,该项费用确定为967元(19338.01元×5%);7.残疾赔偿金:邱建林因本事故致十级伤残,结合经纬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医疗及生育保险情况等,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即该项费用经纬公司诉请为66550元(33275元×20年×10%),于法有据,予以支持;8.伤残鉴定费:该项费用1860元,有经纬公司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增值税发票为证,予以支持;9.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邱建林因本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其内心必然遭受精神痛苦,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经纬公司诉请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人保龙岩新罗支公司亦无异议,予以支持。上述费用共计103355.01元,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即93355.01元,人保龙岩新罗支公司应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进行分析认定如下:对于经纬公司提交的邱建林的劳动合同及交缴医疗保险凭据,人保龙岩新罗支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同时认为误工费应按合同中固定工资1137元/月标准计算。因上述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将综合全案的证据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经纬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6年4月7日,原龙岩市经纬测绘有限公司就向闽F×××××号车机动车向人保龙岩新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责任限额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及50万元限额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期间自2015年8月4日0时起至2016年8月3日24时止。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项约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属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 再查明,2016年7月28日,人保龙岩新罗支公司已向经纬公司支付赔偿金1万元。2016年10月25日,闽西司法鉴定所接受邱建林的委托,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闽西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籽第991号《闽西司法鉴定所开发中心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评定被鉴定人邱建林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评定被鉴定人的后续医疗费用约7000元。为此,经纬公司支付鉴定费1860元。经龙岩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案涉医疗费24767.81元中的非医保费用为5429.8元。原龙岩市经纬测绘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经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准予以变更登记为经纬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另,案涉闽F×××××号车机动车在事发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后经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4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纬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垫付给邱建林的医疗费19338.01元、误工费9240元、护理费1920元、交通费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967元、残疾赔偿金66550元、伤残鉴定费18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等损失,扣除已支付1万元,共计93355.01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1元,减半收取计1245.5元,由经纬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8.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支公司负担10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廖  晓  红
书 记 员 黄仙媛(代) 书 记 员 苏婕 (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