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宝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宝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31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空巷二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四川德宝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1号4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即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即被申请人)四川德宝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川0191民初3193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德宝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6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实际保全情况: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成都茶店子支行(银行账号12×××56556)内的存款在26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2600000元。】;对担保人**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天府大道南段2618号25栋1单元26层2601号房屋(建筑面积:148.04平方米,业务件号:权×××2)予以查封;对担保人**单独所有的位于万安镇东林五社2栋12层1206号房屋(建筑面积:56.87平方米,业务件号:权×××)予以查封;对担保人**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吉泰二路266号18栋1单元22层2213号房屋(建筑面积:62.18平方米,业务件号:权×××)予以查封。后,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已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了第一笔欠款。为此,申请人特依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及对担保人担保财产的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德宝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600000元范围内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天府大道南段2618号25栋1单元26层2601号房屋(建筑面积:148.04平方米,业务件号:权×××)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单独所有的位于万安镇东林五社2栋12层1206号房屋(建筑面积:56.87平方米,业务件号:权×××)的查封;
四、解除对担保人**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吉泰二路266号18栋1单元22层2213号房屋(建筑面积:62.18平方米,业务件号: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金龙
书记员冷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