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保129号
申请人:南昌国赣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小蓝大道2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32935187X。
法定代表人:熊品尧,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德宝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红星村原红星乡财政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5JKYT99。
法定代表人:崔振顺。
被申请人:四川德宝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1号4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866566G。
法定代表人:吴增富。
原告南昌国赣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德宝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四川德宝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国赣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2)赣0112民初1084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国赣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德宝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四川德宝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蓝剑钧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