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宝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德宝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5333号
原告:***,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四川德宝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1号4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吴增富,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新元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中太路1号。
法定代表人:汪斌,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德宝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新元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同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其在收到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给予的预交期内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春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岳玉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