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23民初463号
原告:邻水县康翔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为四川省邻水县。
经营者:***,女,汉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709213118P。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邻水县康翔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邻水县康翔建材经营部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邻水县康翔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邻水县康翔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邻水县康翔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