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2民初916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13118P。
法定代表人:夏洪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1000元及利息(以101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伟芝堂钢筋班组责任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一将其承包的宝鸡市伟芝堂老年公寓项目中钢筋分项工程由原告施工。2015年11月15日,被告一项目经理与被告二向原告承诺“伟芝堂1#楼6层封顶10天内结钢筋工黄老板一次性付20万元整,余1月内全付清”。2015年12月7日,经原、被告结算,上述工程款共计301002元。被告一于2015年12月8日向原告转账20万元,剩余101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被告一于2019年12月18日又向原告出具工程任务结算单一份,结算单载明了欠款金额为101000元,并承诺2019年年底之前付清所欠劳务费。但被告一未按承诺时间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诉状中未提供被告***的公民身份号码,且在本案受理后至今其仍未提供被告***的公民身份号码。本案被告***的身份信息不明确,本案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可在明确被告***具体身份信息后,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提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红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付鹏飞
书 记 员 王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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