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38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双清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夏洪伦。
委托代理人:杨林,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59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执行人:***,男,1954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4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499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974.85元。
执行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9865.21元。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徐名下车牌号为川A0××××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12月8日届满,但该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成都银行开设的尾号为4652的银行账户,在农业银行开设的尾号为1816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2日届满,但上述账户余额暂不足以偿还本债务。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4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天亮
审判员 严 辉
审判员 吕 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依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