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2财保10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裕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FC0A4J,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新岭,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13118P,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夏洪伦,任经理。
本院审理宝鸡裕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陕0302财保92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2021年10月2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裕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宝鸡裕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裕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陕0302民初6592号民事裁定,准许该撤诉申请。综上,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裕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钟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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