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宝鸡裕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一审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2财保925号
申请人:宝鸡裕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FC0A4J,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新岭,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13118P,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夏洪伦,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鸡裕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宝鸡裕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裕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宝鸡裕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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