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2财保1006号
申请人:陕西骏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1GR5,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岳占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东,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13118P,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夏洪伦,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骏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骏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9269.6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骏宇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9269.6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骏宇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睿 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君 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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