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威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02民初3763号 原告:威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光明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5766162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青岛中路恒大海上帝景27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CGB086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恒大西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泰安路887号济南恒大雅苑8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078638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威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公司)与被告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府公司)、济南恒大西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西区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市规划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府公司、恒大西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市规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府公司支付其863469.83元及利息(利息以863469.8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恒大西区公司对华府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其与华府公司签订了工程勘验及验线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其承担威海恒大海上帝景项目的工程勘验等工作,华府公司应按约向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后华府公司向其出具了一直票据号码为230146500021420200813700457849、票面金额为863469.83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合同价款。该汇票记载的出票人、承兑人均为华府公司,出票日期为2020年8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13日。汇票到期后其已向华府公司提示付款,但华府公司拒付,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另查,华府公司为一人公司,恒大西区公司系华府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华府公司、恒大西区公司未到庭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3日,华府公司作为出票人出具了一张票据号码为23014650002142020081370045784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票据记载信息为:收款人城市规划公司;票据金额为863469.83元;出票日为2020年8月13日,到期日为2021年8月13日;承兑人为华府公司;可再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为2020年8月13日。后城市规划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提示付款,于2022年4月26日被拒。后城市规划公司又进行了多次提示付款,均被拒付。现案涉汇票的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另查,华府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6日,其股东为恒大西区公司(持股比例100%)。 本院认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又,根据《【2019】第1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现案涉汇票已经到期,城市规划公司有权要求出票人即华府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其主张的利息应当从提示付款之日开始计算。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恒大西区公司作为华府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其公司财产独立于华府公司的财产,故城市规划公司有权要求恒大西区公司对华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城市规划公司诉讼请求之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华府公司、恒大西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威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863469.83元及利息(以863469.8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济南恒大西区置业有限公司对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7元,由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恒大西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