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测绘院

绍兴市城市规划测绘院与绍兴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3财保251号
申请人:绍兴市城市规划测绘院,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533号。社会信用代码:12330600753953682Q。
法定代表人:余传富。
委托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绍兴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裕民路1068号绍兴国贸中心(北区)13幢3303室。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923975707。
法定代表人:孙**。
绍兴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绍兴市城市规划测绘院与被申请人绍兴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绍兴市城市规划测绘院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7年12月18日绍兴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我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绍兴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金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