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终245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光大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振,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兰德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7楼H2房。
法定代表人:王绍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金兰德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兰德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3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向本院提出了鉴定评估申请,申请对案涉粤金估房字【*2013】065号《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的评估过程、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等进行技术审裁。对此,金兰德公司认为金兰德公司的评估过程是没有瑕疵的。如果法院同意评估,金兰德公司同意对光大银行广州分行提出的除评估结果外的事项进行技术审裁。另,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向本院提供了两家鉴定机构进行选择: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与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金兰德公司对此表示:如果法院决定进行评估的话,同意法院从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或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这两家的其中一家进行评估。关于进行鉴定评估的鉴材,金德兰公司确认可以进行提供。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金兰德公司作出的涉案评估报告是否失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资产评估合作协议》,约定:金兰德公司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视为金兰德公司违约,光大银行广州分行有权要求金兰德公司同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向光大银行广州分行按评估标的物价值(以客观中立第三方评估价值为准)20%支付违约金;因金兰德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内容失实,致使评估标的的变现价格低于金兰德公司评估价格的80%且致使光大银行广州分行遭受经济损失的,金兰德公司必须按第一款承担违约责任。”其次,二审期间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向本院提出对涉案评估报告的评估过程、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等进行技术审裁,双方当事人也均明确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或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可对涉案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裁。故本案中查明金兰德公司作出的涉案评估报告是否失实是判断金兰德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基础,现一审法院对金兰德公司作出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是否失实这一重要事实未能彻底查明,故一审法院在重新审理期间可以对金兰德公司作出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是否失实的情况进一步加以查明,如确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评估。查明上述事实后,再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当事人的诉请进行全面审查。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36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国平平
审判员汤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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