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21执165号
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潘太平,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
本院在执行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221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396574元,本院已执行396574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380元后余39119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96574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380元后余39119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利息部分尚余10660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光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安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