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21民初2193号
本院于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对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1221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8)豫1221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3页第十一行:“案件受理费3365元,减半收取1682.5元,由被告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被告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