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406民初2264号

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东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23301149Y。

法定代表人:潘太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煤化工大道经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638826X2

法定代表人:龚乃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文,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峰,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煤矿生产技术部职工,住。

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盛、黄涛,被告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文、许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三建地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77568.17元,(结算金额10231912.1元-付款金额6592706.69元-领用材料费1783275.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23191元(合同总价款10231912.1元的10%);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支付完工程款止:暂定为512342.42元(结算利息2421538.19元-付款利息1909195.7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详见利息计算附表;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后原告中煤三建地测公司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14026.31元.

事实与理由:2012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前身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以下简称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与被告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朱集煤矿项目签署了井壁注浆堵水等13项工程合同:1、2012年4月,立井表土层段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风井表土层段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承包合同),结算金额1021193元。2、2012年8月,副井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承包合同,结算金额439900元。3、2012年9月20日,朱集西煤矿五采区变电所注浆充填工程施工协议,结算金额250555元。4、2012年11月,主井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结算金额696305元。5、2012年8月,朱集西煤矿主井马头门修复工程施工协议,结算金额200000元。6、2012年7月18日,朱集西煤矿副井锁口盘钻注浆工程施工协议,结算金额169674.1元。7、2013年5月,朱集西煤矿矸石井三含下端井壁注浆渗水治理工程施工合同书,结算金额1300000元。8、2012年12月19日,朱集西煤矿矸石仓注浆加固工程施工协议,结算金额300049元。9、2012年12月,朱集西煤矿主井马头门及井筒底部井壁修复工程,结算金额2400000元。10、2012年12月20日,朱集西煤矿爆破材料库注浆加固工程施工协议,结算金额1039855元。11、2014年,朱集西煤矿主井井壁修复加固工程承包合同,结算金额800000元。12、2012年7月12日朱集西煤矿中央变电所及通道巷道壁后注浆充填工程施工协议,结算金额314381元。13、2014年朱集西煤矿副井井壁治理工程承包合同,结算金额1300000元。合计10231912.1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已完成工程总金额为10231912.1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实际已经支付工程款6592706.69元(详见付款明细),代扣材料款1783275.1元(视为支付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855930.31元(注:不包括测绘合同工程款)。

为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合同中“争议解决办法”明确约定了违约方对守约方的惩罚性赔偿,“当某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要求履行本方义务时视为违约,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0%计算,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被告一直延迟付款,不守诚信,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要求履行本方义务,应属于违约,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0%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23191元(合同计款的10%)。另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原告利息512342.4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煤化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工程款计算错误。涉及本次诉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13份,1、被答辩人起诉状中提供的工程合同明细中第一份《立井表土层段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提供的结算金额1021193元是不准确的,根据该合同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应该是1019193元;2、被答辩人起诉状中提供的工程合同明细中第七份《矸石井含下段井壁注浆渗水治理工程施工合同》提供的结算金额1300000元是不准确的,根据被答辩人起诉状中提供的《矸石井含下段井壁注浆渗水治理工程施工进度报告》中报告的工程量,答辩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同意该工程量,根据该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出来的工程量应该是1132238元;3、答辩人起诉状中提供的工程合同明细中第九份《朱集西矿主井马头门及井筒底部井壁修复施工合同》提供的结算金额2400000元是不准确的。根据双方认可的施工竣工图计算出来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出来的工程量应该是1215737元。这样涉及本次诉讼的13份结算工程施工合同总的结算金额应该是8877887.1元,减去我方已付款6592706.69元及被答辩人领用材料款1783275.1元,还有501905.31元工程款没有结算(包括质保金);二、被答辩人请求违约金没有依据。关于违约金在所有涉及本次诉讼13份合同中的责任条款都没有约定;三、被答辩人利息计算错误。1、上述工程欠款总数不正确,利息计算当然不正确;2、利息计算起点错误,利息计算起点应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款而未支付起开始计算。综上,要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煤三建地测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

一、13项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结算书,证明原被告就朱集西煤矿项目签署了井壁注浆堵水等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之间具有合同关系。双方结算工程款合计10231912.1元。工程已合格。被告已违约和违约金、利息计算点。被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涉案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观点无异议,其中3份合同工程款数额不准确。原告主张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利息起算时间及数额不准确。

二、材料退单3份,证明原告退回领取被告的材料折款460765.9元。被告质证:无异议。

三、收款凭证、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明被告支付工程款情况。被告质证:无异议。

四、被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被告质证:无异议。

五、合同1的补充协议,证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误工保证金2000元。被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

六、原告制作的结算明细表,证明涉案工程结算金额。被告质证:是原告单方制作,金额不准确。

七、付款明细,证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592706.69元。被告质证:无异议。

八、利息计算明细,证明被告应支付利息数额。被告质证:工程款数额不准确,起算点不正确,故不认可。

九、征询函,证明被告认可应付款时间节点及欠款数额。被告质证:情况不清楚,应以结算审计为准。

被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

一、原告出具的“关于被告出具的付款证明的说明,”证明原告工程款的计算数额不正确。原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观点不成立。

二、单位工程预结算表,证明按原告提供的工程量计算,第7份合同《朱集西矿煤矸石井含下段井壁注浆渗水治理工程》工程量应为1132238元,而非原告主张的130万元。原告质证:原告单方制作,无关联性。

三、预算及工程量计算表,证明第9份《朱集西矿主井马头门及井筒底部井壁修复工程合同》,该工程按照图纸中原告施工的工程量计算,工程款应为1215737元,并不是原告主张的240万元。原告质证:图纸无原告方签章,合同标的500万元,该工程原告领取被告材料款170多万元,被告称工程款只有121万余元明显与事实不符。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

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一、五,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六、八,是原告单方制作,不符合证据要件,本院不予表述;证据九,有被告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所举证据一,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二、三,是被告单方制作,原告不认可,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至2013年原被告共签订十三项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具体如下:

合同一、2012年4月,中安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中煤三建公司技术工程处(乙方)签订一份《中安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立井表土层段井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1.1工程名称:朱集西矿副井与风井表土层段井壁注浆堵水工程。1.2工程地点: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朱集西煤矿。1.3工程内容:立井井壁注浆堵水工程,注浆段为立井井筒表土层段(双层井壁)。第2条:承包方式:实行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的大包方式。合同价款包括乙方施工所有费用(甲方无偿提供乙方的部分除外),同时一次包死,合同生效后不再调整。第3条:质量目标:工程质量目标合格,注浆封水效果要求井壁注浆段内不得有0.5m³/h以上的集中出水孔和含砂的水孔注浆范围残余水量小于1.5m³/h;保证井壁注浆段涌水量1年内不超过3m³/h。第4条,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4.1合同价款按固定单价乘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认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合同中固定单价包括乙方施工所有费用(甲方无偿提供乙方的部分除外),同时一次包死,不做调整。一井筒一结算。4.2固定单价明细:每打一个注浆孔并并安装好孔口固定单价:300元/孔、注4.25R水泥固定单价:3300元/吨、注水玻璃固定单价:4700元/吨。4.3付款方式:甲方在每个井筒准备施工且乙方施工队伍进点后7日内付乙方预付款¥100000.00元/一个井(大写:壹拾万元整)。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开具发票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留10%质保金,一年后如无工程质量问题,付清余款。第5条:合同工期:不要求具体工期,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每个井筒开工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第6条:甲方职责:6.5按时进行工程验收,及时办理工程进度工程款与结算。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6.7及时进行工程验收,提交书面报告,据此拨付合同价款。7.2按时向甲方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报表、工程结算以及工程事故报告等。第10条:质量与验收:10.1工程质量的评定以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10.3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同时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正式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应包括: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报告、设计变更文件、材料合格证或化验单、隐蔽工程记录以及其他根据工程需要应该具备的资料。10.4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具备的条件: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工,竣工资料齐全,乙方负责将施工临时设施及基础全部恢复土地原貌,施工现场平整清洁,提出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第11条:违约责任:11.4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施工的,甲方每耽误乙方一个小班施工,补助乙方2000.00元人工补偿费。第12条:争议解决办法:12.1当某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要求履行本方义务时视为违约,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10%计算,并赔偿对方实际损失。12.2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纠纷时,双方要本着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3条:质保期、质保金及付款:一井筒一验收一结算,质保期壹年。工程完工并验收后,预留合同价款的10%为质保金,在工程质保期届满时,工程质量良好,甲方全额一次无息付清工程质保金。

合同签订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甲方: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现有在我单位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煤矿施工,双方已签订《立进表土层段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承包合同》,按合同说明,结合本矿井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认定本补充协议:1、工程名称:风井表土层段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2、合同编号:ZA05-12-JS-0012;3、工程预计金额:约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

2012年5月20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该工程(预)结算书、结算报告、工程结算单,编制金额318599元。中安煤化公司工作人员在(预)结算书上签字并加盖中安煤化公司朱集西煤矿经营管理部公章。2013年1月6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该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进度报告、工程进度单,工程进度单结算金额1019193元。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分别于2012年6月11日、2012年7月5日、2013年1月14日、2014年12月10日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20万、11万、60万、109193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二、二○一二年八月,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乙方)签订一份《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副井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朱集西煤矿副井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1.2工程地点: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朱集西煤矿。1.3工程内容:副井井壁注浆加固工程,注浆段为副井井筒表土层段(双层井壁)。第2条:承包方式:实行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的大包方式。合同价款包括乙方施工所有费用(甲方无偿提供乙方的部分除外),同时一次包死,合同生效后不再调整。第3条:质量目标:工程质量目标合格,注浆封水效果要求井壁注浆段内不得有0.5m³/h以上的集中出水孔和含砂的水孔,注浆范围残段剩余水量小于1.5m³/h;保证井筒注浆段涌水量1年内不超过3m³/h。第4条,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4.1合同价款按固定单价乘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认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合同中固定单价包括乙方施工所有费用(甲方无偿提供乙方的部分除外),同时一次包死,不做调整。一井筒一结算。4.2固定单价明细:每打一个注浆孔并安装好孔口管固定单价:300元/孔、注42.5R水泥固定单价:3300元/吨、注水玻璃固定单价:4700元/吨。4.3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开具发票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留10%质保金,一年后如无工程质量问题付清余款。第5条:合同工期:不要求具体工期,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每个井筒开工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第6条:甲方职责:6.5按时进行工程验收,及时办理工程进度工程款与结算。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6.7及时进行工程验收,提交书面报告,据此拨付合同价款。第7条:乙方职责:7.1负责编制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甲方审批意见组织施工。7.2按时向甲方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报表、工程结算以及工程事故报告等。7.6工程竣工后,在甲方限期内,及时拆除施工设备、设施。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施工单位的全部责任。7.7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质量、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10条:质量与验收:10.3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同时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正式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应包括: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竣工报告、设计变更文件、材料合格证或化验单、隐蔽工程记录以及其他根据工程需要应该具备的资料。10.4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具备的条件: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工,竣工资料齐全,乙方负责将施工临时设施及基础全部恢复土地原貌,施工现场平整清洁,提出工程竣工结算资料。10.5竣工验收由甲方组织,必须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应参加的上级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备齐全部竣工资料一式贰份,移交甲方。第11条:违约责任:11.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款。11.4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施工的,甲方每耽误乙方一个小班施工,补助乙方2000.00元人工补偿费。第12条:争议解决办法:12.1当某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要求履行本方义务时视为违约,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10%计算,并赔偿对方实际损失。12.2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纠纷时,双方要本着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3条:质保期、质保金及付款:一井筒一验收一结算,质保期壹年。工程完工并验收后,预留合同价款的10%为质保金,在工程质保期届满时,工程质量良好,甲方全额一次无息付清工程质保金。

2012年9月7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验收,2012年9月17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该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表,编制金额439900元。中安煤化公司工作人员在进度表上签字并加盖中安煤化公司经营管理部公章。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分别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40万、39900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三、2012年9月20日,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乙方)签订一份《朱集西煤矿五采区变电所注浆冲填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一、工程地点:朱集西煤矿,二、工程名称:朱集西煤矿五采区变电所注浆充填工程。三、技术要求及充填范围(1)各孔达到设计要求;(2)充填长度:变电所长度100米。四、工程量:预计工程量,钻探进尺约800M,注入水泥量约60吨。最终结算以实际钻探进尺和注入量及材料消耗等经现场验收量为准。五、工程款结算及支付:1、打钻施工费按123元/米计算;注浆费用1300元/立方计算;3、高压阀门、压力表、注浆装置、高压胶管摊销等材料,每孔按260元包干使用;4、计算:工程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五、工程款支付: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80%,审计通过后再付10%,剩下10%作为质保金,无工程质量问题,一年后无息返还。

2012年10月17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验收,2012年9月17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该工程结算单、结算报告,结算编制金额253610元,中安煤化公司核减3055元,核定250555元。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分别于2012年11月19日、2014年12月10日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20万、50555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四、2012年11月,中安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中煤三建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乙方)签订一份《中安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主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1.1工程名称:朱集西煤矿主井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1.2工程地点: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朱集西煤矿。1.3工程内容:主井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注浆段为主井井筒表土层0-160M段(双层井壁。第2条:承包方式:实行包工包安全的方式。合同价款包括乙方施工所有费用(甲方无偿提供乙方的部分除外)。第3条:质量目标:工程质量目标合格,注浆封水效果要求井壁注浆0-160M段内不得有0.5m³/h以上的集中出水孔和含砂的水孔,注浆0-段剩余水量小于1.5m³/h;保证井筒注浆0-160m段涌水量1年内不超过3m³/h。第4条,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4.1合同价款按固定单价乘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认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合同中固定单价包括乙方施工所有费用(甲方无偿提供乙方的部分除外)。4.2固定单价明细:每打一个注浆孔并安装好孔口管固定单价300元/孔、注4.25R水泥固定单价:3300元/吨、注水玻璃固定单价:4700元/吨;合同总价约30万(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认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4.3付款方式:工程每期完工并验收合格,开具发票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留10%质保金,一年后如无工程质量问题,付清余款。第5条:合同工期:不要求具体工期,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井筒开工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第6条:甲方职责:6.5按时进行工程验收,及时办理工程进度工程款与结算。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6.7及时进行工程验收,提交书面报告,据此拨付合同价款。6.11向乙方有偿提供可能需要急用的常用工具材料。6.16甲方应及时、准确、完整统计并及时上报乙方领用所有甲方的材料等资料,以便工程款结算。第7条:乙方职责:7.1负责编制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甲方审批意见组织施工。7.2按时向甲方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报表、工程结算以及工程事故报告等。7.3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工程量增加和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7.4负责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范围的一切费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确保安全、质量无事故,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安全、质量事故中损坏甲方设备、设施照价赔偿。7.5承担工程施工中所需的设备、设施。7.6工程竣工后,在甲方限期内,及时拆除施工设备、设施。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施工单位的全部责任。7.7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质量、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10条:质量与验收:10.1工程质量的评定以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10.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且难以统一意见时,报请工程质量鉴定部门鉴定,其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0.3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同时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正式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应包括: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竣工报告、设计变更文件、材料合格证或化验单、隐蔽工程记录以及其他根据工程需要应该具备的资料。10.4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具备的条件: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工,竣工资料齐全,乙方负责将施工临时设施及基础全部恢复土地原貌,施工现场平整清洁,提出工程竣工结算资料。10.5竣工验收由甲方组织,必须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应参加的上级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备齐全部竣工资料一式贰份,移交甲方。第11条:违约责任:11.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款。11.2发现并确认乙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11.3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乙方的时间,甲乙双方要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进行签认,影响的时间经累积折算成天数后,在工期中进行相应顺延。11.4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施工的,甲方每耽误乙方一个小班施工,补助乙方2000.00元人工补偿费。第12条:争议解决办法:12.1当某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要求履行本方义务时视为违约,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10%计算,并赔偿对方实际损失。12.2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纠纷时,双方要本着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3条:质保期、质保金及付款:井筒注浆结束后验收合格后结算,质保期壹年。工程完工并验收后,预留合同价款的10%为质保金,在工程质保期届满时,工程质量良好,甲方全额一次无息付清工程质保金。之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工程预计金额约70万元。

2012年11月20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验收,2013年1月6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该工程的工程进度报告、工程进度单,工程进度单编制金额696305元。中安煤化公司在审批金额处签署“经审核,同意11月份工程进度50万元。”2013年1月6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该工程的工程进度报告,编制金额696305元,中安煤化公司在审批单位处盖章,并签署经审核,同意本月进度19万元,累计进度69万元。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分别于2012年12月12日、2013年1月14日、2014年12月10日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50万元、19万元、6305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五、2012年8月,中安煤化公司(甲方)、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乙方)签订一份《朱集西煤矿主井马头门修复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一、工程地点:朱集西煤矿主井;二、工程名称:朱集西煤矿主井马头门修复工程;三、工程内容:(1)修复井壁(井筒垂深956-964M西北方向、弧长6.5m、高度8M);(2)马头门两侧腰线以下各10M范围刷帮锚杆支护;(3)内置式中空注浆锚索注浆加固。四、工程款结算及支付:1、工程包干施工费用壹拾捌万元整,按期完成工程额外奖励贰万元整;2、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工程施工前预付工程款拾万元整,工程结束后支付全部工程款。五、工期安排:计划工期十天。

2012年8月17日,双方共同签署工程签证单,2012年8月18日中安煤化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审计,结算审计金额20万元。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20万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六、2012年7月18日,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乙方)签订一份《朱集西煤矿副井锁口盘钻注浆工程施工协议》,一、工程地点:朱集西副井;二、工程名称:朱集西煤矿副井锁口盘注浆工程;三、技术要求及加固范围:(1)锁口盘无明显出水点;(2)加固锁口盘、冻结沟槽和副井联廊。四、工程量。预计工程量:钻探进尺约200M,注入水泥量约100吨。最终结算以实际钻探进尺和注入水泥量及管套消耗材料经现场验收量为准。五、工程款结算及支付:3、结算:工程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4、工程款支付: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90%,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息返还。

2012年8月15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验收,2012年8月16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结算,结算金额169674.1元。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分已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169671.1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七、2013年5月,中安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中煤三建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乙方)签订一份《中安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矿矸石井三含下段井壁注浆渗水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矸石井三含下段井壁注浆渗水治理工程。2、工程地点:朱集西煤矿。3、工程内容:矸石井三含下段井壁渗水治理(井深256-355M段)。二、主要工程量与质量要求:1、工程量:具体工程量见甲方现场注浆量签证。2、质量标准:严格按照甲方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三、承包方式:乙方按设计要求施工,本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四、工程造价及工程款支付:1、工程总造价:预计注入水泥(650吨)约150万元,实际总造价以甲方现场签证工作量为准。2、工程价款结算原则和方法:(1)井下直接工按90.12元/工、井下辅助工按72.72元/工进行,地面辅助工按55.69元/工进行。(2)企业管理费按11.98%计取、利润按7.26%计取、人工降效系数按15%计取(仅限造孔人工调整)、组织措施费按9.51%计取、规费按7.05%计取、税金按3.348%计取。材料价差据实调整。(3)安全风险费按工程总价的13%计取。(4)支付乙方技术措施费捌万陆仟元整(86000.00)。(5)水泥价格暂定320元/吨实际结算依据矿供应价格。(6)其他未更改取费按招标预算费率计取。3、工程进度款:当工程施工进行10天,依据签证认可的验收单,开具发票后支付进度工程款的80%。剩余10%留作工程质保金、10%留作工程审计金。4、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留10%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自双方共同验收之日起壹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预留质保金(无息)。5、审计金: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留10%作为工程审计金,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审计金(无息)。

该工程于2013年7月2日竣工验收,2013年7月16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该工程施工进度报告,工程进度报告工程款编制金额1421637.86元,中安煤化公司工作人员在进度报告上签署“经审核同意本次进度壹佰叁拾万元整。”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于2013年7月19日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130万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八、2012年12月19日签订一份《朱集西煤矿矸石仓注浆加固工程施工协议》: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乙方),一、工程地点:朱集西煤矿。二、工程名称:朱集西煤矿矸石注浆加固工程。三、技术要求及加固范围(1)各孔达到设计要求;(2)加固范围:矸石仓上下口及箕斗硐室。四、工程量:预计工程量:钻探进尺约400m,注入水泥量约100吨。最终结算以实际钻探进尺和注入量及材料消耗等经现场验收量为准。五、工程结算及支付:1、工程总价款约30万元,打钻施工费按123元/米计算;水泥浆注浆费用1300元/m3计算;2、高压阀门、压力表、注浆装置、高压胶管等材料消耗,每孔按260元包干使用;3、工程款支付: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80%,审计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0%,剩余工程总价款的10%作为工程质保金,一年后无息返还。

2013年4月25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验收,2013年10月18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结算。2013年4月25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该工程施工进度报告,工程进度报告工程款编制金额300049元,中安煤化公司工作人员在进度报告上签署经审核同意本次进度伍万元整。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分别于2013年5月20日、2013年6月19日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25万元、5万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九、2012年12月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乙方),签订了一份《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煤矿主井马头门及井筒底部井壁修复工程施工合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方将朱集西煤矿主井马头门及井筒底部井壁修复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遵守。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主井马头门及井筒底部井壁修复工程。2、工程地点:朱集西煤矿。3、工程内容:主井马头门两侧巷道及井筒底部井壁修复。二、主要工程量与质量技术要求:1、工程量:具体工程量见施工图及甲方审批的施工设计方案和现场工程量签证。2、质量标准:严格按照甲方审批的施工设计方案及井巷工程质量技术标准施工。三、承包方式:乙方按设计施工要求施工,本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四、工程造价及工程款支付:1、工程总造价:约伍佰万元整(¥5000000.00)。2、工程价款结算原则和方法:(1)直接定额费套用《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相应条件定额子目。(2)井巷工程辅助费套用《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2007基价)相应条件定额子目,基价按40%计取。(3)井下直接工按90.12元/工进行调差、地面辅助工按55.69元/工进行调差,材料价差据实调整。(4)修复加固工程所必须的脚手架搭拆,套用煤炭行业土建工程相关定额,人工单价由土建综合工替换为井下直接工。脚手架搭拆按实际发生的次数结算。(5)企业管理费按14.95%计取、利润按5.08%计取、组织措施费按3.47%计取、规费按6.8%计取、税金按3.41%计取。(6)风险费按工程总价的10%计取。(7)另外支付乙方技术措施费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3、工程进度款:当工程施工进行一个月后,按双方签证认可的验收单,支付当月进度工程款的80%。剩余10%留作工程质保金、10%留作工程审计金。4、质保金及质保期: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留10%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自双方共同验收之日起壹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预留质保金(无息)。5、审计金: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留10%作为工程审计金,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之日一个月内支付审计金(无息)。

2013年2月12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该工程施工进度报告,工程进度报告工程款编制金额300000元,中安煤化公司在工程进度表上审批金额240万元。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于2013年2月18日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240万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十、2012年12月20日,朱集西煤矿爆破材料库注浆加固工程施工协议: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乙方),一、工程地点:朱集西煤矿。二、工程名称:朱集西煤矿爆破材料库注浆加固工程。三、技术要求及加固范围:(1)各孔达到设计要求:(2)加固范围:爆破材料库。四、工程量:预计工程量:钻探进尺约1000m,注入水泥量约500吨。最终结算以实际钻探进尺和注入量及材料消耗等经现场验收量为准。五、工程款结算及支付:1、工程总价款约120万元,打钻施工费按123元/米计算;水泥浆注浆费用1300元/m3计算;2、高压球阀、压力表、注浆装置、高压胶管材料消耗,每孔按260元包干使用;3、工程款支付: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80%,审计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0%,剩余工程总价款的10%作为工程质保金,一年后无息返还。

2013年3月28日、5月13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验收。2013年6月12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该工程进度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编制金额1039855元,中安煤化公司审批意见为进度款壹佰万元。2013年10月18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结算,结算金额1039855元。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于2013年6月19日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100万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十一、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朱集西煤矿主井井壁修复加固工程承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接朱集西煤矿主井井壁修复加固工程施工任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朱集西煤矿主井井壁修复加固工程。1.2工程地点: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乡。1.3工程内容:本工程共分三项内容。1.31对井深903.58~942.26m段采用镀锌锚索(锚索直径φ22mm,长L=6300mm)及配套镀锌托盘进行加固;1.3.2对井深903.58~942.26m段进行喷浆封闭破损井壁;1.3.3对井深904.76~942.26m段采用深浅孔相结合进行注浆加固井壁。第2条:承包方式:实行包工承包方式。第3条: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朱集西煤矿审批完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包括锚索加固的技术参数、喷浆技术要求及注浆参数。第4条: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4.1合同包干价款80万元(大写:捌拾万元整)。4.2工程进度款:甲方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4.3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后,甲方付给乙方80%的工程款;审计保证金为工程款总造价的10%,审计结束后付5%,剩余5%等矿井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再予以支付,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甲方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审计保证金不支付利息。第11条:争议解决办法,11.1当某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要求履行本方义务时视为违约,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10%计算,并赔偿对方损失。

2014年2月26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该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单编制金额80万元,中安煤化公司审批金额80万元。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于2014年2月26日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80万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十二、2012年7月12日,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乙方)签订一份《朱集西煤矿中央变电所及通道巷道壁后注浆充填工程施工协议》。一、工程地点:朱集西煤矿。二、工程名称:朱集西煤矿中央变电所及通道巷道壁后注浆充填工程。三、技术要求及充填范围:(1)各孔达到设计要求;(2)充填范围:中央变电所长度65米,通道巷道长度50米。四、工程量:预计工程量:钻探进尺约400m,注入水泥量约100吨。最终结算以实际钻探进尺和注入量及材料消耗等现场验收量为准。五、工程款结算及支付:1、打钻施工费按123元/米计算;注浆费用1300元/m3计算,总费用依据结算为准;2、高压阀门、压力表、注浆装置、高压胶管等材料消耗,每孔按260元包干使用;3、结算:工程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4、工程款支付: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六、安全:乙方在施工期间因公发生人身、机械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组织救护,费用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七、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4、及时支付工程款。

2012年11月1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该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单编制金额318775.8元,2012年11月13日,中安煤化公司审核金额314381元。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分别于2012年11月19日、12月12日、12月19日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20万、10万元、14381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十三、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朱集西煤矿副井井壁治理工程承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委托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承接朱集西煤矿副井井壁治理工程施工任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朱集西煤矿副井井壁治理工程。1.2工程地点: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乡。1.3工程内容:副井井壁治理工程,注浆段为副井井筒表土层0-510m段(双村井壁)。第2条:承包方式:实行包工包料承包方式(含甲供材料)。第3条: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目标合格。注浆封水效果要求井壁注浆0-510m段不得有0.5m3/h以上集中出水孔和含砂的水孔;保证井筒注浆0-510m段涌水量一年不超过3m3/h。第4条: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4.1合同包干价款130万元(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4.2工程进度款:甲方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4.3付款方式:工程完成验收后,甲方付给乙方80%的工程款;审计保证金为工程款总造价的10%,审计结束后付5%,剩余5%等矿井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再予以支付;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甲方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审计保证金不支付利息。第11条争议解决办法:当某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要求履行本方义务时视为违约,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10%计算,并赔偿对方损失。

2014年2月25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该工程施工进度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编制金额130万元,中安煤化公司审批意见为同意本月进度叁拾万元整,2月7日已批100万元。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分别于2012年2月12日、2月26日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100万元、30万元的税务发票。

另查明:中安煤化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31日支付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工程款10万元、6月26日支付18万元、6月29日支付5万元、7月19日支付9万元、9月26日支付10万元、10月31日支付52706.69元、10月31日支付5万元、11月30日支付16万元、11月30日支付16万元、11月30日支付32万元、12月27日支付30万元,2013年2月27日支付40万元、4月25日支付50万元、5月31日支付40万元、6月30日支付15万元、7月31日支付60万元、8月30日支付50万元、9月27日支付30万元、10月21日支付20万元,2014年2月28日支付1万、3月31日支付50万元、4月29日支付50万元、6月10日支付20万元、6月30日支付10万元、7月31日支付10万元、9月30日支付5万元、12月30日支付10万元,2015年2月9日支付14万元、2月28日支付10.5万元,2017年2月28日支付2万元、6月2日支付3万元、6月30日支付2.5万元、7月31日支付5万元、8月23日支付5万元,上述合计6592706.69元。

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在施工过程中,于2013年6月7日从中安煤化公司领取材料价值1614697.56元,2013年9月16日退还材料价值323949.9元,剩余1290747.66元(1614697.56元-323949.9元)应视为支付工程款。2014年8月13日领取材料价值629344.28元,分别于2014年8月13日退还材料价值86816.84元、2014年8月18日退还材料价值50000元,剩余492527.44元(629344.28元-86816.84元-50000元)视为支付工程款。

涉案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并交付。原告对被告主张的第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一、十二、十三项合同工程数额无异议,上述十项工程的工程款数额为5510719.1元。

2013年9月17日,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名称变更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依法查封了被告EBZ230H综合掘进机一台,原告交纳保全申请费5000元。

根据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被告答辩意见,双方争议焦点:一、被告施工的十三项工程中第一项立井表土层段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及补充工程的工程款金额是多少;二、第七项朱集西矿矸石井三含下段井壁注浆渗水治理工程,被告审核的工程进度款金额能否作为原告主张工程款的依据;三、第九项朱集西煤矿主井马头门及井筒底部井壁修复工程的工程款数额是多少;四、原告主张利息及违约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十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遵守。被告已认可该项工程的工程款1019193元,2012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说明,因工期影响一天时间,要求被告补助原告方2000元,被告已签字同意,故该工程的工程款应为1021193元(1019193元+2000元);

针对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合同第四项第3条约定:工程施工进行10天,依据签证认可的验收单,开具发票后支付进度工程款的80%。剩余10%留作工程质保金。第4条约定: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留10%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自双方共同验收之日起壹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预留质保金(无息)。第5条约定: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留10%作为工程审计金,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审计金(无息)。该工程于2013年7月2日竣工验收,2013年7月16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单位工程施工结算单、结算报告、单位工程施工进度单、工程进度报告。结算被告、进度报告内容:“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受朱集西煤矿委托承担了朱集西矿矸石井三含下段井壁注浆渗水治理工程施工任务。该工程自2013年5月16日正式施工,根据该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朱集西矿要求,施工注浆孔38个、注入量水泥606吨、水玻璃2.135吨。现已达到设计和施工措施要求,请给予结算。”工程结算单编制金额1421637.86元,工程进度单编制金额1421637.86元。中安煤化公司在进度单上签署“经审核同意本次进度壹佰叁拾万元整。”2013年7月19日,中煤第三建设公司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1300000元税务发票。该工程虽未审计,但中煤第三建设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结算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结算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编制金额均为1421637.86元,中安煤化公司经审核后,同意支付进度款130万元,说明进度款并未超出工程款,故中安煤化公司审核的工程进度款数额应作为原告主张工程款的依据。

针对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合同约定:当工程施工进行一个月后,按双方签证认可的验收单,支付当月进度工程款的80%。剩余10%留作工程质保金、10%留作工程审计金。该工程虽未决算、审计,但中煤第三建设公司在工程施工一个月后,向中安煤化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进度单,进度单编制金额3000000元,中安煤化公司在进度单上审批金额为2400000元,中安煤化公司审批金额为中煤第三建设公司编制金额80%,与双方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款金额相符,中煤第三建设公司已向中安煤化公司出具2400000元税务发票,故原告主张朱集西煤矿主井马头门及井筒底部井壁修复工程工程款24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中安煤化公司应支付中煤第三建设公司工程款合计10231912.1元(5510719.1元+1021193元+1300000元+2400000元),中安煤化公司已支付8375981.79元(6592706.69元+1290747.66元+492527.44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855930.31元(10231912.1元-8375981.79元)。原告主张的测绘合同工程款,被告不认可,本案中不宜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

针对争议焦点四,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应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利息,中安煤化公司应支付利息518817.04元(附利息计算清单),原告主张512342.42元,少主张部分视为放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的,可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的总额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4倍范围内的,应当综合违约行为的情节、程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进行确定;当事人主张的总额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4倍范围内的,应当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一、二、四、十一、十三项合同均约定:当某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要求履行本方义务时视为违约,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10%计算,并赔偿对方实际损失。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合同一违约金102119.3元(1021193元×10%)、合同二违约金43990元(439900元×10%)、合同四违约金25055.5元(250555元×10%)、合同十一违约金80000元(800000元×10%)、合同十三违约金130000元(1300000元×10%),合计381164.8元。原告多主张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855930.31元,支付利息512342.42元,合计2368272.73元(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5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81164.8元;

三、驳回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96元,由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262元、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934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光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附:利息计算清单

截止2012年9月17日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20000元。

2012年9月17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二工程款395910元[439900元-43990元(工程价款439900元×10%质保金)],被告多支付原告24090元(420000元-395910元)。

2012年9月19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五工程款20万元,合同六工程款152706.69元[工程款169674.1元-质保金16967.41元(169674.1元×10%)],合计352706.69元(20万元+152706.69元),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328616.69元(352706.69元-24090元)。

至2012年9月26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378.13元(328616.69元×6%÷365天×7天)。

2012年9月26日,被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拖欠工程款228616.69元(328616.69元-10万元)。

至2012年10月3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1315.33元(228616.69元×6%÷365天×35天)。

2012年10月31日,被告支付工程款102706.69元,拖欠原告工程款125910元(228616.69元-102706.69元)。

至2012年11月13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269.07元(125910元×6%÷365天×13天)。

2012年11月13日,被告应支付合同三工程款200444元(250555元×80%),剩余25055.5元(250555元×10%)为质保金、25055.5元(250555元×10%)为审计保证金。合计应支付工程款326354元(200444元+125910元)。

至2012年11月30日,被告应支付利息912元(326354元×6%÷365天×17天)

2012年11月30日,被告支付工程款64万元、12月27日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多支付原告工程款613646元(94万-326354元)。

2013年1月7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一工程款919073.7元(工程款1021193×90%),剩余102119.3元质保金。拖欠工程款305427.7元(919073.7元-613646元)。

2013年1月7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四工程款626674.5元(工程款×90%),剩余69630.5元质保金。合计拖欠工程款932102.2元(305427.7+626674.5元)。

至2013年2月27日,被告应支付利息7814.34元(932102.2元×6%÷365天×51天)。‘

2013年2月27日,被告支付工程款40万元,拖欠工程款532102.2(932102.2元-40万元)元。

2013年2月28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九工程款216万元(240万元×90%),剩余24万元为质保金,质保金一年后支付。被告拖欠工程款合计2692102.2元(216万元+532102.2元)。

至2013年4月25日,被告应支付利息24782.09元(2692102.2元×6%÷365天×56天)。

2013年4月25日,被告支付工程款50万元,拖欠工程款2192102.2元(2692102.2元-50万元)。

至2013年5月31日,被告应支付利息12972.44元(2192102.2元×6%÷365天×36天)。

2013年5月31日,被告支付工程款40万元,拖欠工程款1792102.2元(2192102.2元-40万元)。

至2013年6月7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2062.14元(1792102.2×6%÷365天×7天)。

2013年6月7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领取材料款)1290747.66元,拖欠工程款501354.54元(1792102.2元-1290747.66元)。

至2013年6月17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824.14元(501354.54元×6%÷365天×10天)。

2013年6月17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八工程款270044.1元(300049元×90%),剩余30004.9元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应支付合同十工程款935869.5元(1039855元×90%),剩余103985.5元(1039855元×10%)一年后支付。合计1205913.6元(270044.1元+935869.5元)。总计拖欠工程款1707268.14元(1205913.6元+501354.54元)。

至2013年6月30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2806.47元(1707268.14元×6%÷365天×13天)。

2013年6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15万元,拖欠工程款1557268.14元(1707268.14元-15万元)。

至2013年7月16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4095.82元(1557268.14元×6%÷365天×16天)。

2013年7月16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七工程款117万元(130万元×90%),剩余13万元为质保金,质保金一年后一个月支付。拖欠工程款合计2727268.12元(117万元+1557268.14元)。

至2013年7月3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6724.77元(2727268.12×6%÷365天×15天)。

2013年7月31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0万元,拖欠工程款2127268.14元(2727268.12元-60万元)。

至2013年8月30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10490.64元(2127268.14×6%÷365天×30天)。

2013年8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万元,拖欠工程款1627268.14元(2127268.14元-50万元)。

至2013年9月16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4547.43元(1627268.14×6%÷365天×17天)。

2013年9月16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671258.14元(1627268.14元+退还合同2质保金43990元)。

至2013年9月18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549.45元(1671258.14×6%÷365天×2天)。

2013年9月18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688225.55元(1671258.14元+退还合同6质保金16967.41元)。

至2013年9月27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2497.65元(1688225.55元×6%÷365天×9天)。

2013年9月27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元,拖欠工程款1388225.55元(1688225.55元-30万元)。

至2013年10月2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5476.84元(1388225.55元×6%÷365天×24天)。

2013年10月21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被告拖欠工程款1188225.55元(1388225.55元-20万元)。

至2013年11月12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4297.14元(1188225.55元×6%÷365天×22天)。

2013年11月12日,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213281.05(1188225.55元+退还合同3质保金25055.5元)。

至2014年1月6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10238.09元(1213281.05元×5.6%÷365天×55天)。

2014年1月6日,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385030.85元(1213281.05元+退还合同1质保金102119.3元+合同4保证金69630.5元)。

至2014年2月25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10624.89元(1385030.85元×5.6%÷365天×50天)。

2014年2月25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十三工程款104万元(130万元×80%),剩余26万元为质保金、审计保证金,一年后支付。被告拖欠工程款合计2425030.85元(104万元+1385030.85元)。

至2014年2月28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372.05元(2425030.85元×5.6%÷365天×3天)。

2014年2月28日,被告应退还原告合同9质保金24万元,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655030.85元(2425030.85元+24万元-10000元)。

至2014年3月3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12627.76元(2655030.85元×5.6%÷365天×31天)。

2014年3月31日,被告支付工程款50万元,拖欠工程款2155030.85元(2655030.85元-50万元)。

至2014年4月25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8265.87元(2155030.85元×5.6%÷365天×25天)。

2014年4月25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十一工程款64万元(80万元×80%),剩余16万元为质保金、审计保证金,一年后支付。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2795030.85元(2155030.85元+64万元)。

至2014年4月29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1715.31元(2795030.85元×5.6%÷365天×4天)。

2014年4月29日,被告支付工程款50万元,拖欠工程款2295030.85元(2795030.85元-50万元)。

至2014年6月10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14788.8元(2295030.85元×5.6%÷365天×42天)。

2014年6月10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拖欠工程款2095030.85元(2295030.85元-20万元)。

至2014年6月17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2250元(2095030.85元×5.6%÷365天×7天)。

2014年6月17日,被告应退还合同8质保金30004.9元、合同10质保金103985.5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229021.25元(30004.9元+103985.5元+2095030.85元)。

至2014年6月30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4445.83元(2229021.25元×5.6%÷365天×13天)。

2014年6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拖欠工程款2129021.25元(2229021.25元-10万元)。

至2014年7月3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10125.98元(2129021.25元×5.6%÷365天×31天)。

2014年7月31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拖欠工程款2029021.25元(2129021.25元-10万元)。

至2014年8月13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4046.92元(2029021.25元×5.6%÷365天×13天)。

2014年8月13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材料款)492527.44元。拖欠工程款1536493.81元(2029021.25元-492527.44元)。

至2014年8月16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707.21元(1536493.81元×5.6%÷365天×3天)。

2014年8月16日,被告应退还原告合同7质保金13万元,本院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666493.81元(1536493.81元+13万元)。

至2014年9月30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12017.02元(1666493.81元×5.6%÷365天×47天)。

2014年9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万元,拖欠原告工程款1616493.81元(1666493.81元-5万元)。

至2014年12月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15376.62元(1616493.81元×5.6%÷365天×62天)。

2014年12月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十二工程款314381元.应退还原告合同3审计保证金25055.5元。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955930.31元(1616493.81元+314381元+25055.5元)。

至2014年12月30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8702.55元(1955930.31元×5.6%÷365天×29天)。

2014年12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拖欠工程款1855930.31元(1955930.31元-10万元)。

至2015年2月9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17262.69元(1855930.31元×4.85%÷365天×70天)。

2015年2月9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万元,拖欠工程款1715930.31元(1855930.31元-14万元)。

至2015年2月25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3648.11元(1715930.31元×4.85%÷365天×16天)。

2015年2月25日,被告应退还原告合同13质保金、审计保证金26万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975930.31元(1715930.31元+26万元)。

至2015年2月28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787.67元(1975930.31元×4.85%÷365天×3天)。

2015年2月28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5000元,拖欠工程款1870930.31元(1975930.31元-105000元)。

至2015年4月25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13921.77元(1870930.31元×4.85%÷365天×56天)。

2015年4月25日,被告应退还原告合同11质保金、审计保证金16万元,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2030930.31元(1870930.31元+16万元)。

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67465.84元(2030930.31元×4.85%÷365天×250天)。

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88587.51元(2030930.31元×4.35%÷365天×366天)。

至2017年2月28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14280.5元(2030930.31元×4.85%÷365天×59天)。

2017年2月28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万元,拖欠原告工程款2010930.31元(2030930.31元-2万元)。

至2017年6月2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22527.93元(2010930.31元×4.35%÷365天×94天)。

2017年6月2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万元,拖欠原告工程款1980930.31元(2010930.31元-3万元)。

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6610.34元(1980930.31元×4.35%÷365天×28天)。

2017年6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拖欠原告工程款1955930.31元(1980930.31元-25000元)。

至2017年7月3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7226.22元(1955930.31元×4.35%÷365天×31天)。

2017年7月31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拖欠原告工程款1905930.31元(1955930.31元-50000元)。

至2017年8月23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5224.34元(1905930.31元×4.35%÷365天×23天)。

2017年8月23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万元,拖欠工程款1855930.31元(1905930.31元-5万元)。

至2018年5月3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62153.33元(1855930.31元×4.35%÷365天×281天)

上述利息合计:518817.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