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4民终1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煤化工大道经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638826X2。

法定代表人:龚乃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东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23301149Y。

法定代表人:潘太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6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文,被上诉人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王昌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的工程款是错误的。施工开始后,由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提供《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表》,中安公司审批进度款。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开具发票,中安公司进行挂账,然后拨付款项。工程结算后,由双方决算最终的工程款,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开具余下发票,中安公司拨付款项。双方涉及的合同近20份,本次诉讼是因为其中两份合同发生了争议。一份为《矸石井含下段井壁注浆渗水治理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矸石井合同》)和《主井马头门及井筒底部井壁修复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马头门合同》),其中《矸石井合同》因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对中安公司的审核结果不满意,不配合结算,最终未结算。《马头门合同》涉及的工程没有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中安公司要求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按照实际施工情况提供竣工图,按照其提供的竣工图核算工程量,对于中安公司核算的结算其又不满意,导致没有结算。一审法院直接以审批的进度款作为工程款的依据,显然是错误的。进度款仅是中间环节,真实的工程款应当进行结算和审计。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与中安公司之间存在很多工程,即便一、二份合同多批了工程款,总的工程款也不会超付。更有特殊情况是中安公司原主要负责人接受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的贿赂指使分管领导审批的。2.工程款的利息认定错误。计算利息应该以所欠的款项为基础进行计算,一审法院分别按照每个合同计算,付款时也没有明确具体是哪个合同,即便迟付,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也接受,未提及利息,默认放弃了,现在主张也超过了诉讼时效。3.五份合同在违约责任中没有提及违约金,只是在争议解决办法中提及了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五份合同没有争议,按照合同总额10%计算也非常高。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的损失就是利息损失。二、一审程序错误。一审期间仅对涉案的合同进行质证,没有时间对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的损失就是利息,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就是过分高了。一审法院引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来处理是错误的。

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中安公司主张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贿赂其原主要负责人违规审批的事实不存在。双方涉及的多份合同审批人均为同一人。如果进行贿赂,为什么中安公司没有对其他合同的审批提出异议。涉案工程总造价500万元,工期3个月,审批时已经进行了2个月,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报价300万元,中安公司审批240万元是完全正确的。在合同进度款和发票一应俱全的情况下。中安公司对自己提出的观点负有举证责任。工程款结算数年后的企业对账函可以佐证,结算结果是正确的。一审法院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违约金系合同明确约定,且计算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中安公司支付工程款2014026.31元;2.判令中安公司支付违约金1023191元(合同总价款10231912.1元的10%);3.判决中安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完工程款止:暂定为512342.42元(结算利息2421538.19元-付款利息1909195.7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详见利息计算附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至2013年,双方当事人共签订十三项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具体如下:

合同一、2012年4月,中安公司(甲方)与中煤三建公司技术工程处(乙方)签订一份《中安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立井表土层段井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1.1工程名称:朱集西矿副井与风井表土层段井壁注浆堵水工程。1.2工程地点: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朱集西煤矿。1.3工程内容:立井井壁注浆堵水工程,注浆段为立井井筒表土层段(双层井壁)。第2条:承包方式:实行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的大包方式。合同价款包括乙方施工所有费用(甲方无偿提供乙方的部分除外),同时一次包死,合同生效后不再调整。第3条:质量目标:工程质量目标合格,注浆封水效果要求井壁注浆段内不得有0.5m³/h以上的集中出水孔和含砂的水孔注浆范围残余水量小于1.5m³/h;保证井壁注浆段涌水量1年内不超过3m³/h。第4条,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4.1合同价款按固定单价乘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认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合同中固定单价包括乙方施工所有费用(甲方无偿提供乙方的部分除外),同时一次包死,不做调整。一井筒一结算。4.2固定单价明细:每打一个注浆孔并并安装好孔口固定单价:300元/孔、注4.25R水泥固定单价:3300元/吨、注水玻璃固定单价:4700元/吨。4.3付款方式:甲方在每个井筒准备施工且乙方施工队伍进点后7日内付乙方预付款¥100000.00元/一个井(大写:壹拾万元整)。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开具发票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留10%质保金,一年后如无工程质量问题,付清余款。第5条:合同工期:不要求具体工期,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每个井筒开工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第6条:甲方职责:6.5按时进行工程验收,及时办理工程进度工程款与结算。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6.7及时进行工程验收,提交书面报告,据此拨付合同价款。7.2按时向甲方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报表、工程结算以及工程事故报告等。第10条:质量与验收:10.1工程质量的评定以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10.3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同时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正式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应包括: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报告、设计变更文件、材料合格证或化验单、隐蔽工程记录以及其他根据工程需要应该具备的资料。10.4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具备的条件: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工,竣工资料齐全,乙方负责将施工临时设施及基础全部恢复土地原貌,施工现场平整清洁,提出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第11条:违约责任:11.4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施工的,甲方每耽误乙方一个小班施工,补助乙方2000.00元人工补偿费。第12条:争议解决办法:12.1当某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要求履行本方义务时视为违约,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10%计算,并赔偿对方实际损失。12.2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纠纷时,双方要本着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3条:质保期、质保金及付款:一井筒一验收一结算,质保期壹年。工程完工并验收后,预留合同价款的10%为质保金,在工程质保期届满时,工程质量良好,甲方全额一次无息付清工程质保金。

合同签订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甲方:中安公司;乙方: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现有在我单位中安公司朱集西煤矿施工,双方已签订《立进表土层段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承包合同》,按合同说明,结合本矿井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认定本补充协议:1、工程名称:风井表土层段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2、合同编号:ZA05-12-JS-0012;3、工程预计金额:约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

2012年5月20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公司出具该工程(预)结算书、结算报告、工程结算单,编制金额318599元。中安公司工作人员在(预)结算书上签字并加盖中安公司朱集西煤矿经营管理部公章。2013年1月6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公司出具该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进度报告、工程进度单,工程进度单结算金额1019193元。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分别于2012年6月11日、2012年7月5日、2013年1月14日、2014年12月10日向中安公司出具20万元、11万元、60万元、109193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二、2012年8月,中安公司(甲方)与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乙方)签订一份《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副井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朱集西煤矿副井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1.2工程地点: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朱集西煤矿。1.3工程内容:副井井壁注浆加固工程,注浆段为副井井筒表土层段(双层井壁)。第2条:承包方式:实行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的大包方式。合同价款包括乙方施工所有费用(甲方无偿提供乙方的部分除外),同时一次包死,合同生效后不再调整。第3条:质量目标:工程质量目标合格,注浆封水效果要求井壁注浆段内不得有0.5m³/h以上的集中出水孔和含砂的水孔,注浆范围残段剩余水量小于1.5m³/h;保证井筒注浆段涌水量1年内不超过3m³/h。第4条,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4.1合同价款按固定单价乘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认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合同中固定单价包括乙方施工所有费用(甲方无偿提供乙方的部分除外),同时一次包死,不做调整。一井筒一结算。4.2固定单价明细:每打一个注浆孔并安装好孔口管固定单价:300元/孔、注42.5R水泥固定单价:3300元/吨、注水玻璃固定单价:4700元/吨。4.3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开具发票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留10%质保金,一年后如无工程质量问题付清余款。第5条:合同工期:不要求具体工期,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每个井筒开工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第6条:甲方职责:6.5按时进行工程验收,及时办理工程进度工程款与结算。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6.7及时进行工程验收,提交书面报告,据此拨付合同价款。第7条:乙方职责:7.1负责编制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甲方审批意见组织施工。7.2按时向甲方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报表、工程结算以及工程事故报告等。7.6工程竣工后,在甲方限期内,及时拆除施工设备、设施。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施工单位的全部责任。7.7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质量、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10条:质量与验收:10.3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同时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正式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应包括: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竣工报告、设计变更文件、材料合格证或化验单、隐蔽工程记录以及其他根据工程需要应该具备的资料。10.4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具备的条件: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工,竣工资料齐全,乙方负责将施工临时设施及基础全部恢复土地原貌,施工现场平整清洁,提出工程竣工结算资料。10.5竣工验收由甲方组织,必须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应参加的上级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备齐全部竣工资料一式贰份,移交甲方。第11条:违约责任:11.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款。11.4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施工的,甲方每耽误乙方一个小班施工,补助乙方2000.00元人工补偿费。第12条:争议解决办法:12.1当某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要求履行本方义务时视为违约,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10%计算,并赔偿对方实际损失。12.2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纠纷时,双方要本着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3条:质保期、质保金及付款:一井筒一验收一结算,质保期壹年。工程完工并验收后,预留合同价款的10%为质保金,在工程质保期届满时,工程质量良好,甲方全额一次无息付清工程质保金。

2012年9月7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验收,2012年9月17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公司出具该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表,编制金额439900元。中安公司工作人员在进度表上签字并加盖中安公司经营管理部公章。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分别向中安公司出具40万元、39900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三、2012年9月20日,中安公司(甲方)与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乙方)签订一份《朱集西煤矿五采区变电所注浆冲填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一、工程地点:朱集西煤矿,二、工程名称:朱集西煤矿五采区变电所注浆充填工程。三、技术要求及充填范围(1)各孔达到设计要求;(2)充填长度:变电所长度100米。四、工程量:预计工程量,钻探进尺约800M,注入水泥量约60吨。最终结算以实际钻探进尺和注入量及材料消耗等经现场验收量为准。五、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打钻施工费按123元/米计算;注浆费用1300元/立方计算;高压阀门、压力表、注浆装置、高压胶管摊销等材料,每孔按260元包干使用;计算:工程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五、工程款支付: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80%,审计通过后再付10%,剩下10%作为质保金,无工程质量问题,一年后无息返还。

2012年10月17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验收,2012年9月17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公司出具该工程结算单、结算报告,结算编制金额253610元,中安煤化公司核减3055元,核定250555元。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分别于2012年11月19日、2014年12月10日向中安公司出具20万元、50555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四、2012年11月,中安公司(甲方)、中煤三建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乙方)签订一份《中安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主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1.1工程名称:朱集西煤矿主井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1.2工程地点: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朱集西煤矿。1.3工程内容:主井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注浆段为主井井筒表土层0-160M段(双层井壁。第2条:承包方式:实行包工包安全的方式。合同价款包括乙方施工所有费用(甲方无偿提供乙方的部分除外)。第3条:质量目标:工程质量目标合格,注浆封水效果要求井壁注浆0-160M段内不得有0.5m³/h以上的集中出水孔和含砂的水孔,注浆0-段剩余水量小于1.5m³/h;保证井筒注浆0-160m段涌水量1年内不超过3m³/h。第4条,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4.1合同价款按固定单价乘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认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合同中固定单价包括乙方施工所有费用(甲方无偿提供乙方的部分除外)。4.2固定单价明细:每打一个注浆孔并安装好孔口管固定单价300元/孔、注4.25R水泥固定单价:3300元/吨、注水玻璃固定单价:4700元/吨;合同总价约30万(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认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4.3付款方式:工程每期完工并验收合格,开具发票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留10%质保金,一年后如无工程质量问题,付清余款。第5条:合同工期:不要求具体工期,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井筒开工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第6条:甲方职责:6.5按时进行工程验收,及时办理工程进度工程款与结算。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6.7及时进行工程验收,提交书面报告,据此拨付合同价款。6.11向乙方有偿提供可能需要急用的常用工具材料。6.16甲方应及时、准确、完整统计并及时上报乙方领用所有甲方的材料等资料,以便工程款结算。第7条:乙方职责:7.1负责编制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甲方审批意见组织施工。7.2按时向甲方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报表、工程结算以及工程事故报告等。7.3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工程量增加和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7.4负责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范围的一切费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确保安全、质量无事故,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安全、质量事故中损坏甲方设备、设施照价赔偿。7.5承担工程施工中所需的设备、设施。7.6工程竣工后,在甲方限期内,及时拆除施工设备、设施。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施工单位的全部责任。7.7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质量、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10条:质量与验收:10.1工程质量的评定以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10.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且难以统一意见时,报请工程质量鉴定部门鉴定,其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0.3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同时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正式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应包括: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竣工报告、设计变更文件、材料合格证或化验单、隐蔽工程记录以及其他根据工程需要应该具备的资料。10.4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具备的条件: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工,竣工资料齐全,乙方负责将施工临时设施及基础全部恢复土地原貌,施工现场平整清洁,提出工程竣工结算资料。10.5竣工验收由甲方组织,必须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应参加的上级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备齐全部竣工资料一式贰份,移交甲方。第11条:违约责任:11.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款。11.2发现并确认乙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11.3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乙方的时间,甲乙双方要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进行签认,影响的时间经累积折算成天数后,在工期中进行相应顺延。11.4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施工的,甲方每耽误乙方一个小班施工,补助乙方2000.00元人工补偿费。第12条:争议解决办法:12.1当某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要求履行本方义务时视为违约,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10%计算,并赔偿对方实际损失。12.2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纠纷时,双方要本着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3条:质保期、质保金及付款:井筒注浆结束后验收合格后结算,质保期壹年。工程完工并验收后,预留合同价款的10%为质保金,在工程质保期届满时,工程质量良好,甲方全额一次无息付清工程质保金。之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工程预计金额约70万元。

2012年11月20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验收,2013年1月6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公司出具该工程的工程进度报告、工程进度单,工程进度单编制金额696305元。中安公司在审批金额处签署“经审核,同意11月份工程进度50万元。”2013年1月6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公司出具该工程的工程进度报告,编制金额696305元,中安公司在审批单位处盖章,并签署经审核,同意本月进度19万元,累计进度69万元。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分别于2012年12月12日、2013年1月14日、2014年12月10日向中安公司出具50万元、19万元、6305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五、2012年8月,中安公司(甲方)、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乙方)签订一份《朱集西煤矿主井马头门修复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一、工程地点:朱集西煤矿主井;二、工程名称:朱集西煤矿主井马头门修复工程;三、工程内容:(1)修复井壁(井筒垂深956-964M西北方向、弧长6.5m、高度8M);(2)马头门两侧腰线以下各10M范围刷帮锚杆支护;(3)内置式中空注浆锚索注浆加固。四、工程款结算及支付:1、工程包干施工费用壹拾捌万元整,按期完成工程额外奖励贰万元整;2、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工程施工前预付工程款拾万元整,工程结束后支付全部工程款。五、工期安排:计划工期十天。

2012年8月17日,双方共同签署工程签证单,2012年8月18日中安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审计,结算审计金额20万元。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公司出具20万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六、2012年7月18日,中安公司(甲方)、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乙方)签订一份《朱集西煤矿副井锁口盘钻注浆工程施工协议》,一、工程地点:朱集西副井;二、工程名称:朱集西煤矿副井锁口盘注浆工程;三、技术要求及加固范围:(1)锁口盘无明显出水点;(2)加固锁口盘、冻结沟槽和副井联廊。四、工程量。预计工程量:钻探进尺约200M,注入水泥量约100吨。最终结算以实际钻探进尺和注入水泥量及管套消耗材料经现场验收量为准。五、工程款结算及支付:3、结算:工程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4、工程款支付: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90%,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息返还。

2012年8月15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验收,2012年8月16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结算,结算金额169674.1元。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分已向中安公司出具169671.1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七、2013年5月,中安公司(甲方)、中煤三建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乙方)签订一份《矸石井合同》,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矸石井三含下段井壁注浆渗水治理工程。2、工程地点:朱集西煤矿。3、工程内容:矸石井三含下段井壁渗水治理(井深256-355M段)。二、主要工程量与质量要求:1、工程量:具体工程量见甲方现场注浆量签证。2、质量标准:严格按照甲方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三、承包方式:乙方按设计要求施工,本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四、工程造价及工程款支付:1、工程总造价:预计注入水泥(650吨)约150万元,实际总造价以甲方现场签证工作量为准。2、工程价款结算原则和方法:(1)井下直接工按90.12元/工、井下辅助工按72.72元/工进行,地面辅助工按55.69元/工进行。(2)企业管理费按11.98%计取、利润按7.26%计取、人工降效系数按15%计取(仅限造孔人工调整)、组织措施费按9.51%计取、规费按7.05%计取、税金按3.348%计取。材料价差据实调整。(3)安全风险费按工程总价的13%计取。(4)支付乙方技术措施费捌万陆仟元整(86000.00)。(5)水泥价格暂定320元/吨实际结算依据矿供应价格。(6)其他未更改取费按招标预算费率计取。3、工程进度款:当工程施工进行10天,依据签证认可的验收单,开具发票后支付进度工程款的80%。剩余10%留作工程质保金、10%留作工程审计金。4、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留10%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自双方共同验收之日起壹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预留质保金(无息)。5、审计金: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留10%作为工程审计金,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审计金(无息)。

该工程于2013年7月2日竣工验收,2013年7月16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公司出具该工程施工进度报告,工程进度报告工程款编制金额1421637.86元,中安公司工作人员在进度报告上签署“经审核同意本次进度壹佰叁拾万元整。”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于2013年7月19日向中安公司出具130万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八、2012年12月19日签订一份《朱集西煤矿矸石仓注浆加固工程施工协议》:中安公司(甲方)、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乙方),一、工程地点:朱集西煤矿。二、工程名称:朱集西煤矿矸石注浆加固工程。三、技术要求及加固范围(1)各孔达到设计要求;(2)加固范围:矸石仓上下口及箕斗硐室。四、工程量:预计工程量:钻探进尺约400m,注入水泥量约100吨。最终结算以实际钻探进尺和注入量及材料消耗等经现场验收量为准。五、工程结算及支付:1、工程总价款约30万元,打钻施工费按123元/米计算;水泥浆注浆费用1300元/m3计算;2、高压阀门、压力表、注浆装置、高压胶管等材料消耗,每孔按260元包干使用;3、工程款支付: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80%,审计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0%,剩余工程总价款的10%作为工程质保金,一年后无息返还。

2013年4月25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验收,2013年10月18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结算。2013年4月25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公司出具该工程施工进度报告,工程进度报告工程款编制金额300049元,中安公司工作人员在进度报告上签署经审核同意本次进度伍万元整。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分别于2013年5月20日、2013年6月19日向中安公司出具25万元、5万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九、2012年12月中安公司(甲方)、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乙方),签订了一份《马头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方将朱集西煤矿主井马头门及井筒底部井壁修复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遵守。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主井马头门及井筒底部井壁修复工程。2、工程地点:朱集西煤矿。3、工程内容:主井马头门两侧巷道及井筒底部井壁修复。二、主要工程量与质量技术要求:1、工程量:具体工程量见施工图及甲方审批的施工设计方案和现场工程量签证。2、质量标准:严格按照甲方审批的施工设计方案及井巷工程质量技术标准施工。三、承包方式:乙方按设计施工要求施工,本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四、工程造价及工程款支付:1、工程总造价:约伍佰万元整(¥5000000.00)。2、工程价款结算原则和方法:(1)直接定额费套用《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相应条件定额子目。(2)井巷工程辅助费套用《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2007基价)相应条件定额子目,基价按40%计取。(3)井下直接工按90.12元/工进行调差、地面辅助工按55.69元/工进行调差,材料价差据实调整。(4)修复加固工程所必须的脚手架搭拆,套用煤炭行业土建工程相关定额,人工单价由土建综合工替换为井下直接工。脚手架搭拆按实际发生的次数结算。(5)企业管理费按14.95%计取、利润按5.08%计取、组织措施费按3.47%计取、规费按6.8%计取、税金按3.41%计取。(6)风险费按工程总价的10%计取。(7)另外支付乙方技术措施费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3、工程进度款:当工程施工进行一个月后,按双方签证认可的验收单,支付当月进度工程款的80%。剩余10%留作工程质保金、10%留作工程审计金。4、质保金及质保期: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留10%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自双方共同验收之日起壹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预留质保金(无息)。5、审计金: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留10%作为工程审计金,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之日一个月内支付审计金(无息)。

2013年2月12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公司出具该工程施工进度报告,工程进度报告工程款编制金额300000元,中安公司在工程进度表上审批金额240万元。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于2013年2月18日向中安公司出具240万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十、2012年12月20日,朱集西煤矿爆破材料库注浆加固工程施工协议:中安公司(甲方)、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乙方),一、工程地点:朱集西煤矿。二、工程名称:朱集西煤矿爆破材料库注浆加固工程。三、技术要求及加固范围:(1)各孔达到设计要求:(2)加固范围:爆破材料库。四、工程量:预计工程量:钻探进尺约1000m,注入水泥量约500吨。最终结算以实际钻探进尺和注入量及材料消耗等经现场验收量为准。五、工程款结算及支付:1、工程总价款约120万元,打钻施工费按123元/米计算;水泥浆注浆费用1300元/m3计算;2、高压球阀、压力表、注浆装置、高压胶管材料消耗,每孔按260元包干使用;3、工程款支付: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80%,审计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0%,剩余工程总价款的10%作为工程质保金,一年后无息返还。

2013年3月28日、5月13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验收。2013年6月12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公司出具该工程进度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编制金额1039855元,中安公司审批意见为进度款壹佰万元。2013年10月18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结算,结算金额1039855元。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于2013年6月19日向中安公司出具100万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十一、中安公司(甲方)、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朱集西煤矿主井井壁修复加固工程承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中安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接朱集西煤矿主井井壁修复加固工程施工任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朱集西煤矿主井井壁修复加固工程。1.2工程地点: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乡。1.3工程内容:本工程共分三项内容。1.31对井深903.58~942.26m段采用镀锌锚索(锚索直径φ22mm,长L=6300mm)及配套镀锌托盘进行加固;1.3.2对井深903.58~942.26m段进行喷浆封闭破损井壁;1.3.3对井深904.76~942.26m段采用深浅孔相结合进行注浆加固井壁。第2条:承包方式:实行包工承包方式。第3条: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朱集西煤矿审批完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包括锚索加固的技术参数、喷浆技术要求及注浆参数。第4条: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4.1合同包干价款80万元(大写:捌拾万元整)。4.2工程进度款:甲方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4.3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后,甲方付给乙方80%的工程款;审计保证金为工程款总造价的10%,审计结束后付5%,剩余5%等矿井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再予以支付,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甲方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审计保证金不支付利息。第11条:争议解决办法,11.1当某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要求履行本方义务时视为违约,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10%计算,并赔偿对方损失。

2014年2月26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公司出具该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单编制金额80万元,中安公司审批金额80万元。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于2014年2月26日向中安公司出具80万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十二、2012年7月12日,中安公司(甲方)、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乙方)签订一份《朱集西煤矿中央变电所及通道巷道壁后注浆充填工程施工协议》。一、工程地点:朱集西煤矿。二、工程名称:朱集西煤矿中央变电所及通道巷道壁后注浆充填工程。三、技术要求及充填范围:(1)各孔达到设计要求;(2)充填范围:中央变电所长度65米,通道巷道长度50米。四、工程量:预计工程量:钻探进尺约400m,注入水泥量约100吨。最终结算以实际钻探进尺和注入量及材料消耗等现场验收量为准。五、工程款结算及支付:1、打钻施工费按123元/米计算;注浆费用1300元/m3计算,总费用依据结算为准;2、高压阀门、压力表、注浆装置、高压胶管等材料消耗,每孔按260元包干使用;3、结算:工程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4、工程款支付: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六、安全:乙方在施工期间因公发生人身、机械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组织救护,费用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七、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4、及时支付工程款。

2012年11月1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公司出具该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单编制金额318775.8元,2012年11月13日,中安公司审核金额314381元。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分别于2012年11月19日、12月12日、12月19日向中安公司出具20万元、10万元、14381元的税务发票。

合同十三、中安公司(甲方)、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乙方)签订《朱集西煤矿副井井壁治理工程承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方委托乙方承接朱集西煤矿副井井壁治理工程施工任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朱集西煤矿副井井壁治理工程。1.2工程地点: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乡。1.3工程内容:副井井壁治理工程,注浆段为副井井筒表土层0-510m段(双村井壁)。第2条:承包方式:实行包工包料承包方式(含甲供材料)。第3条: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目标合格。注浆封水效果要求井壁注浆0-510m段不得有0.5m3/h以上集中出水孔和含砂的水孔;保证井筒注浆0-510m段涌水量一年不超过3m3/h。第4条: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4.1合同包干价款130万元(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4.2工程进度款:甲方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4.3付款方式:工程完成验收后,甲方付给乙方80%的工程款;审计保证金为工程款总造价的10%,审计结束后付5%,剩余5%等矿井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再予以支付;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甲方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审计保证金不支付利息。第11条争议解决办法:当某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要求履行本方义务时视为违约,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10%计算,并赔偿对方损失。

2014年2月25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公司出具该工程施工进度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编制金额130万元,中安公司审批意见为同意本月进度30万元整,2月7日已批100万元。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分别于2012年2月12日、2月26日向中安公司出具100万元、30万元的税务发票。

中安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31日支付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工程款10万元、6月26日支付18万元、6月29日支付5万元、7月19日支付9万元、9月26日支付10万元、10月31日支付52706.69元、10月31日支付5万元、11月30日支付16万元、11月30日支付16万元、11月30日支付32万元、12月27日支付30万元,2013年2月27日支付40万元、4月25日支付50万元、5月31日支付40万元、6月30日支付15万元、7月31日支付60万元、8月30日支付50万元、9月27日支付30万元、10月21日支付20万元,2014年2月28日支付1万元、3月31日支付50万元、4月29日支付50万元、6月10日支付20万元、6月30日支付10万元、7月31日支付10万元、9月30日支付5万元、12月30日支付10万元,2015年2月9日支付14万元、2月28日支付10.5万元,2017年2月28日支付2万元、6月2日支付3万元、6月30日支付2.5万元、7月31日支付5万元、8月23日支付5万元,上述合计6592706.69元。

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在施工过程中,于2013年6月7日从中安公司领取材料价值1614697.56元,2013年9月16日退还材料价值323949.9元,剩余1290747.66元(1614697.56元-323949.9元)应视为支付工程款。2014年8月13日领取材料价值629344.28元,分别于2014年8月13日退还材料价值86816.84元、2014年8月18日退还材料价值50000元,剩余492527.44元(629344.28元-86816.84元-50000元)视为支付工程款。

涉案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中安公司对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主张的第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一、十二、十三项合同工程数额无异议,上述十项工程的工程款数额为5510719.1元。

2013年9月17日,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名称变更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申请,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依法查封了中安公司EBZ230H综合掘进机一台,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交纳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一审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施工的十三项工程中第一项立井表土层段井壁注浆堵水加固工程及补充工程的工程款金额是多少;2.第七项朱集西矿矸石井三含下段井壁注浆渗水治理工程,中安公司审核的工程进度款金额能否作为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主张工程款的依据;3.第九项朱集西煤矿主井马头门及井筒底部井壁修复工程的工程款数额是多少;4.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主张利息及违约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十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遵守。中安公司已认可该项工程的工程款1019193元,2012年5月22日,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向中安公司提出书面说明,因工期影响一天时间,要求中安公司补助2000元,中安公司已签字同意,故该工程的工程款应为1021193元(1019193元+2000元);

针对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第四项第3条约定:工程施工进行10天,依据签证认可的验收单,开具发票后支付进度工程款的80%。剩余10%留作工程质保金。第4条约定: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留10%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自双方共同验收之日起壹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预留质保金(无息)。第5条约定: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留10%作为工程审计金,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审计金(无息)。该工程于2013年7月2日竣工验收,2013年7月16日,中煤三建技术工程处向中安公司出具单位工程施工结算单、结算报告、单位工程施工进度单、工程进度报告。结算报告、进度报告内容:“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处受朱集西煤矿委托承担了朱集西矿矸石井三含下段井壁注浆渗水治理工程施工任务。该工程自2013年5月16日正式施工,根据该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朱集西矿要求,施工注浆孔38个、注入量水泥606吨、水玻璃2.135吨。现已达到设计和施工措施要求,请给予结算。”工程结算单编制金额1421637.86元,工程进度单编制金额1421637.86元。中安公司在进度单上签署“经审核同意本次进度壹佰叁拾万元整。”2013年7月19日,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向中安公司出具1300000元税务发票。该工程虽未审计,但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中安公司出具结算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结算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编制金额均为1421637.86元,中安煤化公司经审核后,同意支付进度款130万元,说明进度款并未超出工程款,故中安公司审核的工程进度款数额应作为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主张工程款的依据。

针对争议焦点三,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当工程施工进行一个月后,按双方签证认可的验收单,支付当月进度工程款的80%。剩余10%留作工程质保金、10%留作工程审计金。该工程虽未决算、审计,但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在工程施工一个月后,向中安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进度单,进度单编制金额3000000元,中安煤化公司在进度单上审批金额为2400000元,中安公司审批金额为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编制金额80%,与双方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款金额相符,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已向中安公司出具2400000元税务发票,故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主张朱集西煤矿主井马头门及井筒底部井壁修复工程工程款2400000元,予以支持。综上,中安公司应支付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工程款合计10231912.1元(5510719.1元+1021193元+1300000元+2400000元),中安公司已支付8375981.79元(6592706.69元+1290747.66元+492527.44元),尚欠工程款1855930.31元(10231912.1元-8375981.79元)。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主张的测绘合同工程款,中安公司不认可,本案中不宜处理,其可另行主张。

针对争议焦点四,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中安公司拖欠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工程款,应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利息,中安公司应支付利息518817.04元(附利息计算清单),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主张512342.42元,少主张部分视为放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的,可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的总额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4倍范围内的,应当综合违约行为的情节、程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进行确定;当事人主张的总额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4倍范围内的,应当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一、二、四、十一、十三项合同均约定:当某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要求履行本方义务时视为违约,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10%计算,并赔偿对方实际损失。中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要求中安公司支付违约金,予以支持。中安公司应支付合同一违约金102119.3元(1021193元×10%)、合同二违约金43990元(439900元×10%)、合同四违约金25055.5元(250555元×10%)、合同十一违约金80000元(800000元×10%)、合同十三违约金130000元(1300000元×10%),合计381164.8元。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多主张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1.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855930.31元,支付利息512342.42元,合计2368272.73元(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5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81164.8元;3.驳回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196元,由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262元、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934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中,中安公司申请对《矸石井合同》和《马头门合同》涉及的工程款进行鉴定,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亦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委托安徽诚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安徽诚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内容为:1.朱集西煤矿矸石井三含下段井壁渗水治理工程工程款为1360958元;2.主井井筒及马头门修复工程款为1234509元。中安公司支付鉴定费111000元。中安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认定鉴定意见仅依照中安公司提供的竣工图纸存在重大遗漏,应当结合双方签订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际工程量进行认定。进度款也是双方互利互谅才同意按进度款作为最终结算。双方的结算手续和挂账手续完整,之后的对账单手续完整。

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安徽诚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内容为:1.朱集西煤矿矸石井三含下段井壁渗水治理工程工程款为1360958元;2.主井井筒及马头门修复工程款为1234509元。中安公司支付鉴定费111000元。

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程序是否违法;2.一审法院对于涉案争议的两份合同涉及的工程价款认定是否正确;3.一审法院对于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认定是否正确。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中安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开庭时间匆忙,没有时间对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程序违法。对此,本院认为,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已经让双方当事人发表了辩论意见,中安公司主张没有时间进行辩论,无事实依据,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两份合同均约定了竣工结算审计,因双方对涉案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两份工程均最终未进行决算。一审法院以进度款作为认定涉案工程决算的价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仅涉案两项工程进行鉴定,本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的价款进行了鉴定,其中《矸石井合同》涉及的工程款为1360958元,此前中安公司审核的进度款为130万元;《马头门合同》涉及的工程款为1234509元,此前审核的进度款为240万元。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结果严重错误。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涉案两项工程价款的依据,一审法院对两项工程价款的认定不当,予以纠正。中安公司应向中煤三建安徽地质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为751397元。

针对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双方无争议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中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安公司上诉主张不应承担违约金及违约金约定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之间涉及的13份合同均约定了付款时间,中安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虽未明确针对哪一份合同,但一审法院根据涉案合同工程款应付时间及其已付的工程款,最终认定其未付款的利息,并无不当。中安公司主张不应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及利息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二审对中安公司应付的工程款进行了调整,故中安公司应支付的利息亦需重新计算,依据一审法院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计算中安公司应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为212608元。

综上所述,中安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对欠款利息数额的认定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6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81164.8元”;

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6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855930.31元,支付利息512342.42元,合计2368272.73元(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5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驳回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51397元,支付利息212608元,合计964005元(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5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196元,由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906元,由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29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796元,由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906元,由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890元;鉴定费111000元,由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永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李 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艺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