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友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9财保4号
申请人:陕西友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303号保利中达广场13幢1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01MD45。
法定代表人:马后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小虎,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九成宫村镇头湾组3排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3797375R。
法定代表人:赵高升。
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0049。
法定代表人:郑玉建。
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大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23301149Y。
法定代表人:郑小明。
申请人陕西友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面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人民币111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不动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11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不动产,期限为一年,自冻结、查封、扣押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凤霞
审判员  李**兵
审判员  剌世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玉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