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友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民初639号
原告:陕西友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303号保利中达广场13幢1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01MD45。
法定代表人:马后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小虎,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九成宫村镇头湾组3排3号。
法定代表人:赵高升,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0049。
法定代表人:郑玉建。
第三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大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23301149Y。
法定代表人:郑小明。
原告陕西友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友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三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不确定,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后,因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在限定期限内亦未提交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属于被告不明确,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友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63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原告陕西友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凤霞
审 判 员  剌世民
人民陪审员  闫世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玉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