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941号
原告重庆根创勘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东路51号3幢(原C3幢)1-1-1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5363-0。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婚姻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龙路235号4-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根创勘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婚姻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