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4980号
原告:云南图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476号龙苑盛景小区8栋2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施发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230621504。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云南典传(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光明路一段35号3单元4楼402号。
法定代表人:黄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2J7PA39。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云南图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云南图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需重新组织证据后再另行起诉,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图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图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图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减少诉讼标的额,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云南图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其余诉讼费人民币8835元退还原告云南图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肖 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游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