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12民初7312号
原告:云南图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476号龙苑盛景小区8栋2**4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230621504。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典传(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明路一段35号3**4楼402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2J7PA39。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17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第三人:***,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姣,女,汉族,1988年11月17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系第三人的配偶,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图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图强测绘公司)诉被告四川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强劳务公司)、被告**,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图强测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瑞强劳务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图强测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测绘款434402.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本金434402.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使用费;三、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图强测绘公司作为承接方与被告瑞强劳务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签订工程测绘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负责蒙自市***及期陆白乡2017-2019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断面测量的工程,金额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为1900元/km,支付方式、责任承担等内容均在协议中明确写明,待原告断面测量工作验收合格后,被告瑞强劳务公司应当以实际工作量将相应产生的费用支付给原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无法律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效力受法律保护。截至2017年12月2日,原告在遵守协议的基础上,完成了道路中桩断面测量工作,且由另一被告**与原告方负责人(本案第三人***)签订了工作量确认单,确认单上清楚写明完成工作总量为228.633公里,单上有着被告**本人的亲笔签名。此外,被告**系被告瑞强劳务公司的员工,其签字是在后者授意下进行的,因此该工作量确认单的效力及***劳务公司。依据双方所签订的《测绘协议》,被告瑞强劳务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实际完成工作量所产生的测绘费用。然而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被告均拒绝支付费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不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瑞强劳务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辩称,被告**只是被告瑞强劳务公司这边的一个打工的,当时项目具体的现场施工是被告**在管,所以当时签字给原告是他们实际做了这些工作,是公司老板让签字确认工程量的,所以被告**就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了。
第三人***述称无意见。
图强测绘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图强测绘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瑞强劳务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欲证实: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二、《工程测绘协议》复印件一份、《工程量确认单》复印件一份,欲证实:1.双方签订的《工程测绘协议》意思表示一致,效力受法律保护。2.原告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已经由被告确认和验收合格。3.根据《工程测绘协议》中明确写明的内容,原告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断面测量工作,且经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测绘费用,而被告拒不支付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支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三、聊天记录截图4张、《养护集团使用劳务队伍申请表》复印件一份,欲证实:1.《工程量确认单》上的甲方签字系被告亲笔签字,具有法律效力。2.被告**系被告瑞强劳务公司的员工,其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产生的效力及***劳务公司,因此应当由被告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瑞强劳务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质证,**对图强测绘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无意见,并称工程量是实事求是确认过,实际发生过的。***对图强测绘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无意见。
**、***均无证据材料向本院提交。
经过本院审查,云南图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对于上述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图强测绘公司与瑞强劳务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日签订了《工程测绘协议》,双方约定由瑞强劳务公司将其承包的蒙自市***及期路白乡2017-2019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断面测量委托给图强测绘公司完成,工作内容为1:500断面测量、中桩测设,合同单价约定为1900元每公里计算,总公里数暂定320公里,合同暂定总金额608000元。约定支付方式,图强测绘公司按期完成测绘任务提交全部测绘成果报告,瑞强劳务公司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单价以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测绘费结算后在2018年2月10日以前支付实际发生费用50%,剩余费用在2018年3月30日以前一次性付清。**在庭审中陈述,其系实际施工劳务班组中的施工技术人员,与图强测绘公司的员工即本案第三人***负责对接,图强测绘公司提交的《工作量确认单》是其所签。图强测绘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瑞强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及刑事犯罪被关押,但是本案与其刑事犯罪无关,瑞强劳务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未支付案涉测绘费,双方未做结算。根据图强测绘公司提交的《工作量确认单》中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得的测绘费为434402.7元,与其诉请的金额一致。双方对违约责任并未约定。经庭审查明***系图强测绘公司的员工,其是本案的测绘工程的对接人员,其对**的陈述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双方的《工程测绘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合同合法有效。结合图强测绘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在庭审中的陈述,**系瑞强劳务公司在案涉工程中的聘用施工人员,对案涉工程测绘项目与图强测绘公司的员工***进行对接,其对图强测绘公司所做的工程量进行了签字确认。上述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认可,故图强测绘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双方未作结算系瑞强劳务公司方面的原因所致,图强测绘公司主张的工程量有《工作量确认单》证实,以及**、***的***证。依据双方在《工程测绘协议》中约定的合同单价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得出的金额与图强测绘公司诉请的金额一致。综上,瑞强劳务公司未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应当向图强测绘公司支付案涉测绘费用434402.7元。图强测绘公司诉请的资金占用费,虽然双方违约责任并无约定,但是瑞强劳务公司的违约行为客观上给图强测绘公司造成了损失,其诉请的以43440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未高于其实际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合同中约定支付款项的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之前,故应当从2018年3月31日开始起算。关于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本案查明,**系瑞强劳务公司聘用的施工人员,其并非是《工程测绘协议》上的主体,在本案当中不承担责任,对于图强测绘公司此项诉请,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图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款项434402.7元;
二、被告四川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图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以43440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三、驳回原告云南图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6元(原告云南图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金额已减半),由被告四川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向原告云南图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