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重庆测绘院

自然资源部重庆测绘院、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财保144号 申请人:自然资源部重庆测绘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仙桃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50715003E。 负责人:山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鳕,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314329597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自然资源部重庆测绘院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98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承诺以其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两路口支行账号为31×××22的账号内存款为本案提供担保。2021年10月21日,遵义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申请受理通知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然资源部重庆测绘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之规定,且已提供财产担保,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遵义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4×××85、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虾子支行账号为02×××10的账户,冻结金额以98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000.00元,由申请人自然资源部重庆测绘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