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中建设有限公司

遂宁福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富中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903执14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遂宁福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富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
法定代表人:肖士力,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执行遂宁福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富中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05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富中建设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商业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xxxx元,现因其他账户已冻结足额款项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应解除上述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富中建设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商业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x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