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9民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87年10月1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81年11月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89年11月9日,汉族。
原审被告四川富中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世力,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应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与***、***、四川富中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应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5)安居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富中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四川应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岳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