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通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石溪村,组织机构代码79397781-4.
法定代表人:邓书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富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磨溪场镇兴旺花园(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7089954966。
法定代表人:肖士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关于遂宁市通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富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6)川0903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川J×××××号552G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院另案已查封了***名下所有的川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与饶菊红共同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明月丽景8栋1层1单元2号房屋、***单独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明月丽景8栋2层1单元2-3号房屋、***与案外人饶菊红共同所有的位于开发区明月路明月丽景8栋1单元1层1号房屋(产权证号:××号)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饶菊红共同所有的位于开发区明月路明月丽景8栋1层1号其他用途房屋(权证号: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饶菊红共同所有的位于开发区明月路明月丽景8栋1层4号其他用途房屋(权证号:遂房权证开发区字××号)予以查封;待处置后统一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
本院通过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及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本院依法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战
审判员 林凤富
审判员 李绍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