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904执恢1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磨溪场镇兴旺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70899549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
本院在执行四川富中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04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36506.97元及2013年9月17日至2020年7月13日期间的利息269137.27元,支付从2020年7月14日后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472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04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有位于船山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国用(2004)字第6××3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监证00××15号;建筑面积25.39㎡】,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以(2020)川0904民初1287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两房屋进行了查封,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有位于船山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国用(2004)字第6××3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监证00××15号;建筑面积25.39㎡】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有位于船山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国用(2004)字第6××3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监证00××15号;建筑面积25.39㎡】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